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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2016-11-10甘满堂

关键词:平均工资最低工资工资

甘满堂,赵 丹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州350108)

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甘满堂,赵 丹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州350108)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宏观调控工资的手段,有利于保护非熟练劳动力的经济权益。当前最低工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最低工资标准仍偏低,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点计算,绝大多数员工不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建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同时出台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加大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让更多的员工知道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法;小时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与社会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8条规定对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有专门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于工资分配调控的最重要手段,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以及落实程度,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根本问题。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特别强调,“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要“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职工工资的手段,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助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稳步增长,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在政府对于工资分配干预制度上,主要有工资指导线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这三种调节工具中,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弹性较强,对于工资调控的影响力较弱;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因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其可操作性也较弱。最低工资制度是部门规章,有法律意义,有政府劳动部门来督导实施,其刚性强,因此,其对于工资分配的干预力度较大。[1]

适用最低工资的企业,多是使用非熟练劳动力,低入职门槛的行业,在这些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其自身工资谈判能力非常低,急需要最低工资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最低工资制度应该能让劳动者维持一个像样的和有尊严的生活,对基本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应予以保障。近些年沿海城市持续“用工荒”倒逼企业调薪,政府也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调整幅度偏小,总体上低于国际标准。并且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很难反映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而由于现行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差异、集体协商制度的不健全,企业经常利用各种手段规避各种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门的监管,其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低于政府制定的标准,致使劳动者的权益经常遭受损害。

根据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目前,国际通用的计算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的方法有三种: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与社会平均工资法。比重法就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普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社会平均工资法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水平的40%~60%确立最低工资标准。

学术界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意义褒贬不一。国外早期的关于最低工资对失业和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反贫困的作用微弱,而且还容易导致低收入群体的失业率的提高,因为资方担心劳动力成本提高而不愿意增加雇用人员数量。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派经济学家更是以为这种由政府干预的相关规定,如最低工资制度,破坏了市场自由调节的功能,将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行。[2]国内有学者对最低工资产生质疑,比较激进的学者甚至反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认为不利于维护中国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3]也有学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并不能缓解“民工荒”和“用工荒”的问题。[4]不过,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多数对最低工资制度是持肯定的态度。国外也早有实证研究显示,以美国和法国为例,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会促进就业率的提升。[5]国内有相关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就业也具有促进意义。对我国27个省市的实证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农民工就业量的下降,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因区域和行业而异。[6]通过对我国多省市数据的追踪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阈值,即最低工资水平居于阈值的前后决定其对农民工就业产生的正负效应。[7]最低工资制度首先具有收入分配效应,并且有利于长期人力资本的积累。[8]总体而言,学界对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该执行的观点莫衷一是,究其真正原因是由于学科视角的差异性。经济学主要从效率出发,不赞成国家对于工资市场进行干预;社会学则主要是从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制定最低工资制度很有必要性。对于中国最低工资制度而言,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干预,而是如何干预才有积极的经济与社会成效。

二、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仍偏低

近年来,各地不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少百姓反映感觉收入增加不明显。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城市。从表1来看,深圳市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比率从1992年开始就呈不断下降趋势,到2004年才出现拐点。2004年后,东南沿海“用工荒”开始出现,而且招工难一年比一年严重,这才导致最低工资上调速度增加,最低工资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比率才呈上升趋势。看似用工荒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与待遇的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劳动时间长、单位小时工资较低仍是普遍现象。[9]

1992年,深圳市刚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0%,此后长期保持低于0.3以下水平。再与广东省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比较,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前者,这显示持有最低工资的职工无法过上与城镇居民相当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资不仅是生存线和温饱线,更是发展线,它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不合理,存在最低生活保障高于最低工资的现象;最低工资的涨幅跟不上人均GDP增长的步伐,劳动者的福祉没有在最低工资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劳动者没有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近年来,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得到的实际工资呈现下降趋势;人均消费性支出远远大于最低工资收入,劳动者家庭入不敷出,其生存状况比较恶劣,最低工资的实际保障力度非常有限。有研究对全国35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发现: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然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尽管东部地区最低工资的绝对值高,但与当地平均工资的比值却较低。[10]

表1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收入、消费的差距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较短,在标准的制定上还存在很大缺陷。如《最低工资规定》中只规定了计算最低工资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而这些并不适合用于计算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最低工资调整仅仅按照物价水平变动来调整,最低工资变动的频率和提高的水平还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最终导致最低工资标准过低,远低于国际通行的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50%左右。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力价值,其工资只是生存工资。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借鉴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计算方法是最为合适的。按照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显示,“社会平均工资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但在实际确定最低工资时,政府并没有用“社会平均工资法”,而是“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结合我国目前具体国情,把各地年度平均月工资的变动作为提高最低工资的依据是较为恰当合理的方法,可以保障低工资水平的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民营企业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基本工资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要求的最低收入水平,不是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但因为缺乏有效的集体协商工资机制,很多企业将最低工资视为基本工资,以此来压低员工工资收入水平,同时诱导工人加班,以加班的方式来提高月工资标准。这使得外来工工时长和经常性超时加班的情况更为严重和复杂,乃至出现工人要求加班的现象。[11]也有些企业借实行计件工资,不愿意执行加班工资倍增标准。因为员工普遍有加班工资收入,月工资一般都普遍接近当地最低工资的1倍。看似企业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通过计算,发现很多企业都是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的基础工资,想要工资高,就得接受企业加班的要求。

2012年春,郑州市某台资企业在招工时,给出的月薪标准是1 600元,即每月工作法定的168小时就可获得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 08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但1 600元的月工资在郑州当地仍然偏低,工人想要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就得接受该企业提出的加班要求。同年春季,泉州晋江某家企业在招工广告中宣传月工资2 000元,看起来工资标准较高,但企业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加班2小时,提供免费住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 050元。对比最低工资标准,工人月工资水平高出最低工资标准近一倍,看似企业主还是很有良心的。但如果我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计算一下,该家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且富有良心?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 050元,折算成小时工资是6.25元/小时。每个工作日加班是2小时,每月有21个工作日,共加班42小时;每个周末加班一天,也是10小时,共加班40小时。现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工作日加班给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给2倍工资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如下:

工作日加班42小时的工资为:6.25元/小时× 1.5×42小时=394元。

周末加班40小时的工资为:6.25元/小时×2× 40小时=500元。

扣除加班工资后,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168小时)的月工资为:2 000-394-500=1 106元。1 106元只比最低工资标准1 050元多56元。

由上来看,这家企业的工资标准只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企业最起码的要求。这家企业提供免费住宿,这是企业福利,不能折算成工资收入。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给工人开工资,合法但不合乎道德,表明企业没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多数农民工不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课题组在福州与泉州一些工业区调查发现,这里的企业农民工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知之甚少,因而也不清楚企业给员工的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许多职工按照企业规定以两班倒的形式安排工作时间,虽然每天工作10~12小时,但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为企业加班,这是因为企业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淡化了超时加班与加班工资要翻倍等问题。

2012年春季,本课题在泉州与福州对企业外来工进行问卷调查,在这次调查中,对于“您是否知道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被调查员工(93.0%)回答的是“不知道”,少数(6.8%)员工表示知道,但再追问,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将最低工资误解为城市职工工资收入分层中的最低收入,如表2所示。

表2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认知

由表2可知,在回答不知道的员工中,有30%左右的人错误地将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是当地的最低收入水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回答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标准误差在300元左右,即,员工印象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在每月1 200元左右,其实泉州地区应该是每月950元。而根据员工的回答,他们认为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均值应该是在10元上下,其实当地小时工资是6.35元。

笔者曾访问过在泉州某服装厂工作的女工小月,她是一位熟练的车工,每天工作时间是10小时,每月可休息4天。当问及其是否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时,她表示“就是一个城市工人的最低收入水平吧”,当问及其月工资收入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她十分肯定的回答:“我的工资收入还行吧,在本厂员工中算中上水平,还有不少比我工资更低的呢。”实际上,上个月的她月工资较高,是她正常加班,没有缺工;另外她是熟练工,单位时间内比一般工友劳动效率高。笔者访谈过多位像小月那样的员工,他们不仅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知道自己每月拿到的工资是否合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因为这要涉及复杂的计算。许多员工认为自己的工资只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工资就是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但通过简单的换算,即使不考虑加班工资,他们的工资也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民营企业员工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劳动法掌握较少,一般都不会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些员工甚至连加班概念也不了解。我们在沿海企业调查发现,93.3%的被调查员工平时都要加班,其中57.8%的人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在访谈中,有些企业采取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即每天要工作12小时,问他们有没有加班,他们多数回答没有加班。造成工人认为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不是“加班”,主要是企业采取计件方式给员工计算工资,“多劳多得”;再加上多数工人文化程度低,也对劳动法了解得很少,所以就造成员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却没有加班4个小时的概念。对于有关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即工作日加班是平常工资的1.5倍,双休日加班是2倍,节假日加班是3倍。多数员工对此并不知道。如果再追问,他们会说与平常工资一样算法。超长的劳动时间属于绝对剥夺,2003年以来中央已做了很多工作以减少绝对剥夺。[12]但经过实地调查发现,此种现象至今仍大量存在。

本课题组通过访谈还了解到,一些企业在计算加班费时,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然后乘以法定倍数,表面是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但它们实际上是钻了劳动法的空子。《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这个工资应当是该员工每小时实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而不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借口本企业是采取计件工资制,无法确定小时工资,故一律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员工基本工资,并在集体合同中做单方面的规定,以此来尽量减少企业工资成本支出。

三、让最低工资发挥应有作用的建议

如何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让人们产生切实的“增长感”,工资“真实增长”的现实路径在哪里?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具体到调整最低工资制度而言,可行的措施有以下四点。

(一)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针对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人的基本工资,工人如果想要提高自己的工资收入,就必然加班。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即将社会平均工资法作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也许有学者说,针对这种情况要动员企业工会组织,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解决低工资问题。[13]但工资集体协商需要有较强的工会作为发起方,但民营企业工会很多软弱无力,所谓的“工资集体协商”就无从谈起。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确定办法是社会平均工资法,最低工资标准大体上都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作为刚进入中等收入行列的国家,“十三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要逐步调整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这样才能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法》第48条规定对最低工资有特别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水平等情况而制定,并每年随经济发展水平而做适当的调整。《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科学制定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即通过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出初步最低工资后,还应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应当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趋势进行修正,将社会平均工资法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中。

(二)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出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鉴于很多企业加班是普遍现象,而很多农民工并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会通过最低月工资来计算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应当出台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以方便农民工朋友计算加班费。另外,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员工在企业实际小时工资为标准,不得以最低小时工资为标准。若以最低小时工资为标准,说明企业没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法规的宣传

针对多数农民工不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因此,政府、工会与劳工维权组织可利用培训班、媒体、专项活动来宣传劳动法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规定,让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深入人心。农民工输出地的地方政府在组织农民工培训时,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让农民工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输入地的工会与劳工维权组织也应当主动承担起有关劳动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加强对最低工资实施的监督与违反规定的处罚

针对企业通过计件工资等方式规避加班工资问题,地方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加大对企业用工方面的监察,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者,要及时给予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途景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最低工资立法问题[J].社会科学家,2014(12):95-99.

[2]David Neumark,William L.Wascher.Minimum Wages and Employment[J].Foundations and Trends in Microeconomics,2007,3(1-2):1-18.

[3]王婷,陈静慈.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工人,2013(8):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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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彭耀桃.工资的两难困境及工资制度选择——兼论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10):18.

(责任编校:杨 睿)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for Current Minimum Wage Standards in the Process of Execution

GAN Man-tang,ZHAO Dan
(School of Humanities Science,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are the method for a nation to make macro-adjustment of the wages and are helpful to protect the economic right and interests of unskillful workers.In the process of the executing of current minimum wages,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hat the minimum wage is still at low level,that some companies regard the minimum wage as the basic wage,that overtime working pay is calculated based on minimum wage at starting point,the vast majority of employees do not know the local minimum wage standards and so on.Suggestions are that minimum wage should be linked to the average wage of urban workers,meanwhile,that the full-time hourly wage standard should be made,that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should largely be propagandaed so that more employees are able to know the minimum wag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working rights.

minimum wage standards;method of social average wages;hourly wage standards

F244

A

1672-0598(2016)05-0043-06

10.3969/j.issn.1672-0598.2016.05.007

2016-01-2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SH011)“保障农民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的社会政策研究”

甘满堂(1969—),男,安徽庐江人;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劳工社会学研究。赵丹,女,黑龙江大庆人;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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