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
2016-11-10郑佳宁
政法论丛 2016年5期
郑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
郑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
操纵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 认定标准 资本市场
禁止欺诈和信息披露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两大基石,二者缺一不可。[1]P669“证券市场的根本功能在于,按照市场方式调配社会资金,促进企业经营合理化与提高效率。”[2]P33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行为人利用资金、持股和信息等优势人为地改变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该行为本质上为证券欺诈,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混乱,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应为法律所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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