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两亲家之间为何爆发名誉权讼争

2016-11-09安法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5期
关键词:亲家名誉权名誉

安法

“战报”原意是指古代战争中,将领向上级或者统治者报告战况的文书,通常都是加急的秘密等级较高的信件。但本文主人公却把“战报”运用到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上,使用诋毁语言对亲家打击报复,结果适得其反。

张贴战报 惹出祸端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不,这事还真让河南省安阳市郊区农民韩红旗和王平安给摊上了!

几年前,韩红旗的儿子与邻村王平安的女儿结为夫妻,两人从此成为亲家关系。但因韩红旗的儿子与王平安的女儿之间经常闹矛盾,导致矛盾升级为两亲家之问的家庭矛盾。

尤其是王平安的女儿,一旦在生活中受了一点儿“委屈”,便跑回娘家

“诉苦”。王平安从小就对女儿疼爱有加,当然难咽下被人家“欺负”这口气。于是,他多次登门到女婿家“兴师问罪”,结果总是大败而归。

对于上门“挑衅”的亲家,韩红旗每次总是以牙还牙,数说王平安女儿的不是。为此事,两亲家没有停止过争吵,但一直没有寻找到解决家庭内部矛盾的好办法。

终于,白以为精明的王平安突然产生了一种“奇特”的想法。

2015年7月13日,王平安携带自己亲自写好的“战报”,悄悄来到韩红旗家及其所在村庄,多处张贴“战报”,其主要内容为:“我叫王平安,我女儿的丈夫叫韩风。韩风在其父母的支持和怂恿下,几年来每次喝酒后,都要对我女儿拳打脚踢……”

“战报”一经张贴,当即引来村民围观,一时成为该村庄的“主要新闻”,议论之声不绝于耳。

面对突然而至的“舆论”,韩红旗自然不甘示弱。他当即带着儿子直奔王平安家,愤怒之情溢于言表。

“他们夫妻俩打架你都看见了?你为啥这样污蔑俺儿子?”韩红旗气愤地质问王平安。

“俺女儿亲口对我说了,说韩风经常喝酒后打她,难道这事会有假?”王平安反戈一击,毫无认错之意。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这下倒好,韩红旗与王平安之间的家事,通过“战报”渲染,加上两家不间断的口舌之争,终于演变成当地村民茶余饭后的“话题”:

韩家儿子看着多稳当,咋会成为打老婆高手?

王家女儿太不讲理,不好好过日子整天闹腾啥?

来自民间的两种声音,虽然对王、韩两家儿女都给予了评价,但“打老婆”的声音明显要高于“不讲理”的声音。每当听到村民议论这件事,韩红旗都恨得牙痒痒。

“看在亲家的面子上,我曾多次要求王平安撕掉‘战报,可他就是不听,任由事态发展,你说这不是欺负人是什么?”每每提起这件事,韩红旗总是很气愤。

在韩红旗看来,亲家王平安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在其家门口和村庄显著位置,张贴“战报”挑起事端,无疑给韩红旗及其家人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并在村里造成了不利影响。

每当看到村民们异样的目光,每当看到亲家王平安幸灾乐祸的样子,韩红旗气就不打一处来。想想自己安分守己了大半辈子,如今却为儿女亲家之事闹得“满城风雨”,今后这张老脸还往哪里放?

“不能就这样沉默,俺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红旗暗下决心。

提起诉讼 依法维权

2015年7月27日,韩红旗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亲家王平安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平安亲自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村里张贴书面道歉书,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韩红旗和王平安这对昔日的亲家,反目成仇,纷纷指责对方的不是。

尽管韩红旗和王平安两人唇枪舌剑,各持己见,但法院判案讲究的是证据,换言之就是让证据来说明事实真相。

法院经认真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对公民个人道德、品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公民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王平安因与韩红旗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可是王平安却通过书面“战报”的形式,向韩红旗及其所在村里贴发“战报”,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韩风在他父母的支持和怂恿下,几年来每次喝酒后都对我女儿拳打脚踢……”的战报内容为真,故战报内容及贴战报的行为,给韩红旗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构成对韩红旗名誉权的侵犯,故韩红旗要求王平安亲自道歉及到村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韩红旗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对韩红旗要求王平安赔偿名誉损失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王平安的行为在村里造成了一定影响,使韩红旗在村里的形象受损,降低了韩红旗在村里的社会评价,给韩红旗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伤害,故精神损害酌情予以支持4000元为宜。

关于韩红旗要求王平安赔偿的误工损失,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安亲自向原告韩红旗赔礼道歉及在村内书面道歉(书面道歉材料打印十份,张贴在原告村委会门口及村内各路口处);二、被告王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红旗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三、驳回原告韩红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平安承担。

终审判决 构成侵权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韩红旗、王平安均不服,分别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5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王平安到韩红旗家及其所在村里多处张贴“战报”对韩红旗表达不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对韩红旗构成了名誉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韩红旗并未提供其因该名誉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酌情判令王平安赔偿其精神损害费4000元并无不当。韩红旗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向其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已经支持韩红旗要求王平安亲自向其赔礼道歉及在村内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重复确认。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韩红旗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本次名誉侵权而遭受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其上诉要求赔偿其1万元名誉损害费和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韩红旗要求赔偿其委托代理人误工费3万元及举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平安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对韩红旗名誉侵权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4000元过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韩红旗、王平安的上诉请求均因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讲法明理 警醒后人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里的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狭义的理解就是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从司法的角度理解隐私的含义有这样两点:一是指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有些虽属他人私生活的范围,但不涉及他人人格、名誉,或者显然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自然也不在此列。也就是说,正面的宣传报道,像惩治违法、打击犯罪的新闻报道,即使涉及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而不涉及他人人格尊严,不是故意贬低他人形象的,不能认为是宣扬他人隐私。二是要注意把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包括向执法机关)反映、揭发那些显然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与故意泄露、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要严格区分,不能理解为凡是涉及隐私,就是侵害名誉权。

名誉侵权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除了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以外,更有其特殊性。

(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一定要有过错,只有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才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特别是新闻事实的报道,公开、故意使用言辞诋毁、贬低他人人格的现象较少,往往都是在审查事实时有疏漏或不实之处,多以过失行为所致的居多。但故意与过失都是民事行为方面的过错。

(二)客观上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从民事行为的角度理解,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名誉侵权的事实,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且所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名誉侵权的损害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直接物质损害当然是指直接的、必须的,决不是想象的、扩大的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来讲,就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如果某种行为没有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也就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只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样也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只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才是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要件。

(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名誉权行为的非法性,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也就谈不上违法所在。特别是新闻报道或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所报道的内容或反映的事实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辞与内容,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反之,报道不实或用言辞直接诋毁他人人格,即认定其行为违法。

(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名誉权的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想当然的,也不是牵强的。如果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没有这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谈不上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反之,则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重要的人身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最重要、最本质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我们寄望通过本文能够让更多的读者从中受益。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

猜你喜欢

亲家名誉权名誉
为名誉和土地而请愿
谁是“名誉镇长”
毛泽东让亲家播撒光明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化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法律方法
孔雀爱羽
两亲家之间的名誉权之争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分析
去看亲家的路上
真正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