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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考虑过ta的感受吗?

2016-11-09刘瑜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5期
关键词:小丹宋学抚养权

刘瑜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既是婚变历程的见证者,同时反复“被争夺”的过程也让他们成为直接受害者。在争夺抚养权的案例中,有的父母是真心爱孩子,想和孩子生活在一起,也有的是为了某种利益去“抢孩子”……

离婚案“抢孩子”频发,究竟为了啥?

十几岁的小丹(化名),眼神里有着与同龄人不符的成熟。2015年6月,她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为了缓解小丹的紧张情绪,宋学亮法官并没有把她约在法庭,而是约在了没有法袍、没有法槌的办公室里。宋学亮退去在法庭上的庄严,和小丹聊起了家常,看似漫无目的的交流,实际上,宋学亮是要从小丹的口中得到一些有效信息,并从中了解到小丹的真实意愿。

小丹的父母在2001年结婚,2012年因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小丹被判决由父亲抚养。2015年,小丹的母亲来到朝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宋学亮介绍,之前的法院之所以将小丹判给父亲抚养,是因为当时的法庭发现,小丹的母亲持有二级智力残疾证明。然而,事实是,自打判决生效以后,小丹一直跟随其母亲居住,父亲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在法庭上,其父亲仍旧据理力争,想要继续保持他对孩子的抚养权。

宋学亮在得到这些信息以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他走访了小丹母亲的邻居,证实了小丹从2012年就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的事实,母亲每天接送小丹上学放学,尽心尽力抚养小丹。戳破了小丹父亲在法庭上说“孩子一直跟我一起居住,两年多以后,小孩儿想见妈妈,就去和妈妈住”的谎言。而对于父亲提出“孩子妈妈有智力残疾,不适宜照顾小孩儿”的质疑,法庭在当事人申请之后,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孩子母亲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诊断为无精神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庭后,宋学亮又与小丹进行了交流,小丹非常强烈地表示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最终,小丹的抚养权变更到由母亲抚养,小丹和母亲如愿以偿。

宋学亮介绍,对于离异家庭中年满十周岁但却尚未成年的子女来讲,法律之所以赋予其选择同父母一方进行生活的选择权,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孩子基本具备了辨识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是因为孩子作为抚养权的中心,对自己的生活状况最为了解,也最有可能作出对自己成长最为有利的选择。当然,这样的选择必须是完全自主的,且被选择的一方满足了相应的条件。

小丹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后经法庭调查了解到,小丹的父亲之所以要争夺小丹的抚养权,是因为有着巨大的利益吸引……

争夺抚养权背后 多因利益纠葛

小丹父亲当时正处在房屋拆迁分配的过程中,户口下若有了小丹的名字,便能多分一匙羹。在北京这样寸土寸金的地方,房产这样“诱人的利益”,当然成了小丹父亲争夺抚养权重要的因素之一。

2015年,张某和李某争夺4岁女儿抚养权的案子分配到宋学亮手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他发现作为母亲的张某在孩子刚出生两个月以后,就将女儿放在男方父母家里抚养,虽然她在庭中提供了一些在网上购物平台中给孩子买东西的交易记录截图,也辩称偶尔会对孩子进行探望,显然,这些行为并不能体现出一个母亲对年幼女儿真心实意的爱和浓烈的感情。在此情况的前提之下,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她,法官的职业敏感提醒着宋学亮,这样的“争夺”大多是有利所图。

果不其然,经法庭调查,孩子涉及原有家庭的拆迁问题,当时孩子的名字在拆迁协议之中,按照拆迁协议规定,如果孩子是此处户籍,名下应有45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加上女方也有的45平方米指标,如果孩子抚养权判给母亲,那么两个人会有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最终,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更适合抚养她且有着感情基础的孩子父亲。

对于宋学亮来说,他每次遇到类似的案子,都会对孩子产生无比怜悯之情。宋学亮每年都会办理50件左右的离婚案件,这些离婚案件中又有大概35件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工作近六年,近200个类似案件,让宋学亮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多了一些程式化的效率,更多了耐心和谨慎。他清楚地知道判决书的判项对于这些孩子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父亲,对于一个母亲,对于一个家庭意味着什么。

宋学亮无奈地称:“在这些案子中,你会看到世俗世界的光怪陆离,明白‘人生如戏,全靠演技,明白‘为了钱,什么都可以放弃,明白‘仇恨蒙蔽双眼,只会伤及无辜,明白‘孩子是父母的玩具。当然,也有很多感动,双方拼命地想要争取自己的孩子,尽己所能地去照顾孩子,向孩子示好,尽己所能地收集证据展示照顾好孩子的决心和能力,以至于让法官左右为难,难以下判。然而,这一切都不足以掩盖一个真相:这些孩子真的很可怜。”

从孩子出发 为其健康成长

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孩子既是婚变过程的见证者,同时也成为破裂婚姻的直接受害者。那么,这些孩子正在经历着什么,究竟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孩子不受伤害?对此,宋学亮提醒当事父母,不要将孩子当成私有财产来争夺,即便婚姻无法存续,也应当最大程度呵护孩子不受到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当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辅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当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抢孩子”争抚养权的行为并不可取。为了利益去争夺孩子的行为很容易给子女身心造成二次伤害。有很多案例显示,为避免孩子被抢,父母一方往往会将孩子与之前熟悉的生活环境隔离,把他们带到陌生的地方去抚养,这些行为都会让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失去安全感。

宋学亮认为,作为一名法官,《意见》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孩子的年龄、受教育状态、被抚养状态,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收入、生活水平、居住条件,长辈的抚养和照顾因素等,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衡量标准,而这些标准都会对判决结果造成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前后重要程度,法律没有规定,而是赋予了法官综合判断的权力。至于怎样去行使这种权力,在大部分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加上庭审查明内容和双方举证情况,通常会达到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结果。毫无疑问,法律规定是法官判断最重要的依据。然而,法律机器遇到有血有肉的人、遇到强大的举证能力和丰富的诉讼技巧,难免会有失误。

“二孩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很多类似的离婚案:如果是两个孩子的父母离婚,应该怎么去判决?按照以往的惯例,通常是把孩子分开,父母双方一边一个。但是,从一些案例看来,这样看似公正的判决并不是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宋学亮至今还能想到两个小男孩儿不愿分开的请求和泪水以及想要和妈妈生活的愿望。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宋学亮分别约见了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纷纷表达了不想分开的强烈愿望。

虽然通过举证可以断定父亲的条件和能力更好,但其酗酒且有暴力倾向,最终宋学亮决定,不再按照一边一个的惯例判处,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母亲。几天前,两个孩子的母亲带着孩子来法庭找到宋学亮,告诉他孩子们现在过得都挺好。看到孩子们在无忧无虑成长,宋学亮感到无比欣慰。采访过程中,他一再强调在争夺抚养权案件中孩子的重要性。他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如果能够站在孩子的角度上,以法律赋予的孩子的代理人的身份,抱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的目的,居中地去作出裁判,应该能够找到最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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