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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话语

2016-11-09郑钰琳

2016年30期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郑钰琳

摘 要:全球公民社会,作为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兴起的新话语,一方面,与国家中心范式不同,全球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新的行为体,与国家保持互动互补的关系的同时,也有自身明确的意识和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不能离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全球化的背景,与此同时,又其特殊的含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从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探讨这一现象的出现及其相关的两个概念;第二部分从名称引入、概念界定和基本内涵三个方面探究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与外延;第三个部分总结其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兴起的背景并探究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总体来说,本文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这一新话语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和思索。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全球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

任何一个无视理论的人,都无法自诩是某一科学的高明实践者。

——康德

如康德所言,理论对于一个学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谓是搭建一个学科必不可少的砖瓦筋骨。与此同时,批判理论也同样是理论史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亦然。只有经得起理性的自由、公开检查的东西才博得理性的尊敬。对于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方面——公民社会,在全球化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一类行为体:全球公民社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和思索。

一、国家中心范式的“例外”: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对国际关系中行为体的考察,可以按照不同层次划分为不同的研究主体,从层次上划分,行为体可以分为体系层次、国家层次和个人层次;从类别上划分,行为体可以划分为民族国家、次国家团体、国际组织、个人等。一般来说,在国际关系行为体的考察当中,大多数的学者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范式,其中以现实主义理论最为代表。在本文中,将探讨的视角放在由非国家构成的跨国组织和集团这一方面,在梳理全球公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下,重点探讨和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这一行为体相关的内容。

(一)建立在公民社会概念之上的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与公民社会的概念紧密相关。公民社会是指介于政府和盈利机构的,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行为体。说到“公民社会”,最早要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在这本书中,公民社会的概念和“自由、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描述紧密相关。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出现,诞生了新的行为体——全球公民社会。全球公民社会要求公民必须超越国家身份,形成另一种新的身份———全球公民。如果说公民社会是非政治性、非经济的公共领域,那么全球公民社会则不仅超越了政治和经济领域,而且还超越了主权国家的单位,是跨国性或全球性的世界范围内的组织。

(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

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进程相伴相关。20世纪80年代起,全球化进程使得人类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仿佛世界在一瞬间被链接为一个整体。“全球化时代”、“地球村”等概念也悄然兴起。全球化的现象反映了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共识:在经济力量的推动下,世界经济逐渐密不可分,相互牵连,而随着经济的紧密发展,人们生活的其它方面也受到深刻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可分享与可交换的“生活空间”的范围逐渐宽广。在全球范围内,一个人的发展可能受到另一个人的影响,而一个地区的发展也有可能受到另一个地方的个人或社群生活的深刻影响。全球化在带来相互联系的基础上,既带来有利的一方面,又不可控制的牵连着不利的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带来的“全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人口贩卖、跨国毒品交易、恐怖主义等问题,使得全球治理得到广泛关注。而随着全球治理问题的增多且复杂,全球治理的主体也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尽管全球治理理论还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十分模糊,并且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这确是全球化进程中势不可挡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治理主体之一的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全球公民社会作为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在提出之时就经受着热烈的讨论和谨慎的对待。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往往会得出大不相同的定义,而在此定义上所衍生出来的行为模式于互动就更是大相径庭。其中英国学者安海尔在介绍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时就明确表示,在确立全球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之前要明确的就是“全球公民社会以全球化为动力,且是全球化的反应”。

二、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与外延

实现全部自由人的联合——追求人类的自由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终极旨趣和目标。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批判理论等诸多流派亦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价值目标,将追求人类的终极自由作为最终需要实现的目标。作为开启国际关系理论批判风气之一的安德鲁·林克莱特,在其著作《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人和公民》中就明确表示,国际关系理论应该是既要解决问题,更要关心人类的自由解放。因此,在这个以国家为主流分析单位的国际关系领域,将人之于国际关系之中并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讲,亦是不能忽略的要点。现代国际社会结构的独特性在于,人们的普世主义理想与其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以及对公民身份的接受之间相互重合,不再泾渭分明。在这一特点上来讲,基于某一观念、价值和意愿等组成的全球公民社会来说,其变得特别而不可忽略。本文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分析,可以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

在明确和构建全球公民社会相关的两个变量——公民社会和全球化背景这两个概念后,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有学者归纳为,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全球公民社会即是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在全球层面的延伸扩展,总体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其基本的组成要素是国际非政府组织。但针对这一概念,目前学术界还存着争论和不同的见解。具体表现在名称引入、概念界定和基本内涵三个方面。

在名称引入方面,一般公认美国的艾丽斯·勃丁(Elise Boulding)的界定是最早描述全球公民社会这一领域的学者兼和平运动活动家。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描述主要是指勃丁在1988年发表的《建立一种全球公民文化》中所表述的这一概念。此后经由不同的学者加以表述和概括。最终于1922年,由让尼·利普舒兹综合了先前的成果进行了概括性的定义并将这一概念运用到国际关系的领域进行分析。在其看来,全球公民社会即聚焦于那些跨越边界空的知识和行动网络建构的行为体(尽管他们并不在那里)。

在概念界定方面,当代国际学术界有关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中有四位极为重要的人物: 让尼·利普舒兹Ronnie D.Lipschutz、莱斯特· 萨拉蒙Lester M.Salamon、赫尔姆特· 安海尔Helmut K.Anheier和约翰·基恩John Keane。其对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基本的争论和界定。

在基本内涵方面,尽管不同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有着诸多争议,但这其中又有着不谋而合的确定含义。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是指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行为体,其中追求公共目标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及其所表达的全球意识和全球价值取向是全球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思想灵魂。

(二)全球公民社会的外延

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外延,主要是指组成全球公民社会的这一类行为体。在国际层面,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有民族国家、政府间组织、次国家行为体等。与全球公民社会内涵的争论局面不同,关于这些主体之外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外延,学术界则有较为一致的看法,除了各种行业协会、文化娱乐协会、互助组织等之外,一般是指国际非政府组织。这是因为如下三点:一是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显而易见的政治性。不同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拥有不同的指导纲领,代表不同的受益人群。因此,其所属的政治性决定了其在国际政治舞台发挥的作用。二是其作为一类国际行为体的独立性。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明确而独立的个体,不由任何官方的组织衍生而来,不依附于任何政府组织,不听从于任何组织的施政,有其专门追求的目标和专属的行动纲领。三是其性质归属的明确性。表现在不同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其所归属的类别具有明显意义上的差别。其联合是为了共同的价值、制度的诉求而聚集在一起,所以有其可明确区分的性质。

三、全球公民社会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

目前,全球公民社会建立在全球层面,不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全球化的联结,通信技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使得不同地区的团体具备了交流合作的可能性。本部分将首先阐述全球公民社会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兴起,其次对全球公民社会在国际关系领域的作用,分别从两个层面来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全球公民社会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兴起

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虽然提出并完善于20世纪90年代,但其作用确是随着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处在发展酝酿之中。

在这一新形势下,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人类发展面临的各种危机,全球化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不断增强。任何一个国家在单独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全球性问题急切呼吁着全球治理的实现。全球治理的要求又急切的需要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据世界经合组织估计,1994 年拨款到非政府组织的各种资金总数达60 亿美元之多,新的世纪以来,单就2001年一年的发展援助基金就达70 亿美元。以联合国为主的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发展基金项目也大都是由各种非政府组织来组织实施的。

(二)全球公民社会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

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在国际社会层面:全球公民社会与联合国相互补充发展,利用其特有的专长来发挥其难以替代的作用。在本文第二部分全球公民社会的外延中,提到其性质的明确性,其中不能忽略的就是其公益的性质。就联合国来说,仅凭联合国的力量来处理国际问题是不堪重负的,与作为全球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可以弥补联合国的不足。其在战后救援、改善人口贫困、教育、粮食危机等问题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常来说,全球公民社会组织运用宣传、游说和民间外交等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倡导并促使某项具有公益色彩的议题在联合国得到确立,推进世界和平。二、在主权国家层面:在主权国家不能或无力涉及的国际事务领域,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活动组织在宣传倡议、拟定议题、协调立场、动员国家签约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全球公民社会的主体非政府组织中有很多都被称为草根。草根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快速的繁衍能力。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这一特性,充分到达政府所涉及不到的角落,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如菲律宾天主教会对菲民主化转型的影响。在推进国内废除死刑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中在关于死刑的执行方面,菲律宾至今仍保留着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刑法的内容,其中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叛国、谋杀和强奸等七项。一九八七年,阿基诺政府做出一项不小的决定,即对所有罪行都免除死刑。这一重大改变,离不开教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其依据的原则即为生命是神赐予的,人类法庭无权对此决定。从个人公民层面:就公民社会的性质来说,公民社会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和独立自主的地位,尊重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强调的全人类的自由解放的终极目标所吻合,排斥人身依附关系。全球公民社会则反映着一种共同的人类理想、愿望和共同的人类利益,对推进公民意识,促进公共利益起到很大作用。因为其所要达到的目标,不是获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而是实现某种“善”的层面的理想生活,使人实现自由而解放的发展。使得诸如环境生态的正义、和平的维护等议题实现,推进实现更高一层的人类理想目标。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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