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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题:成因与破解——基于三圈理论的视角

2016-11-05朱镇生

职教论坛 2016年19期
关键词:校企院校职业

□朱镇生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题:成因与破解——基于三圈理论的视角

□朱镇生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还存在不少难题,运用三圈理论从价值、能力、支持三因素就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营造良好校企合作组织与运行环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企业能力、完善政策与配套措施等破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题的路径。

三圈理论;校企合作;高职教育

深化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已是我国培养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所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战略举措。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利用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相关资源和环境,通过课堂教学与企业现实场境下的实践相结合来培养符合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1]。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已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在福建省的调查显示,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如校企合作认同度不高、校企合作关系松散不紧密、浅层次合作多深度合作少等[2]。这些难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破解的路径又是什么?本文从三圈理论的视角进行探讨分析。

一、基于三圈理论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分析框架

三圈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学者创立的关于领导者战略管理的一种分析工具,广泛运用于对公共政策的案例分析。该理论构建了“价值”、“能力”、“支持”三要素分析框架,突出强调领导决策与执行的相关性、价值判断的根本性与创新的重要性[3]。该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的终极目的就是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好的公共政策要具有公共价值,政策的实施者要具有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的一定能力,相关政策需得到政策作用的对象或民众的支持[4]。价值、能力、支持三要素各自形成一个圆圈,就有三个圆圈(见图1)。只有三圈相交,政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达到预期效果。缺少任何一个圈,政策都将无法实施。

三圈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价值、能力、支持三者的相关性。三个要素密切联系、相互作用。运用三圈理论进行政策分析就是要分析判断政策是否具有公共价值、政策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组织实施的能力、是否获得政策作用对象与相关民众的广泛支持,从而找寻三个圈最大限度地接近和重合的路径,实现最佳的政策效果[5]。

图1 “三圈理论”示意图

由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提出,且高职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为此,我们可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作为公共政策,运用三圈理论的分析框架进行分析。按照三圈理论的分析框架,需要从政策价值因素、政策实施能力因素、政策支持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价值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人们对高职教育的认同入手,分析判断实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会给政策相关作用对象带来什么利益及满足程度的认知;二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实施能力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相关主体为实施校企合作所能提供的资源入手,分析判断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实施主体所能提供的合作资源满足其他合作方预期利益的能力;三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分析。分析的切入点在于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外部运行环境与内部实施环境入手,分析判断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组织运行得到支持的广泛性。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题的成因分析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公共价值分析

1.高职教育的公共价值仍不被广泛认同。公共价值实质是对事物的认识与评判标准问题。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人对一个事物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就会产生不同的认知,递延至对相关问题的价值认同的不一致性。从政策层面看,国务院与省级政府对职业教育已给予高度重视,已做了制度安排,其宏观的公共价值认同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政策宣传不深入,现实中人们对职业教育仍有偏见,导致当前职业教育政府热、社会冷、有些群众不认同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哪一级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就由那一级政府的财政拨付生均经费,各地政府财力不同,不同职业院校其获得的生均经费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级政府举办的院校,高职院校的生均经费也远低于普通本科高校。在调研中,多数专家学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由于这种职业教育生态,导致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公共价值认同不高,存有偏见。加上高考招生时高分学生填报本科院校,低分学生才考虑上高职院校;国家公务员招考、大企业招聘员工时常将高职院校毕业生挡于门外,这些就是职业教育的公共价值不被广泛认同的例证。在此背景下,一般高职院校要与大型企业或比较有实力企业谈合作是很难的。有73.33%的被调查者认为深化校企合作有难度,认为没有困难的仅占6.67%。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具体价值认识存在差异性。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具体价值的认识体现在合作方各自认为可能获得利益的认知上。67.27%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也就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是有差异的。从学校层面看,认为校企合作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解决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相脱节问题”的占90.37%;从企业层面看,认为校企合作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提供临时的员工,满足旺季生产对劳力的需要”的占75.45%;从学生层面看,认为校企合作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解决学生所学的知识、技能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问题,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占85.90%。学校、企业、学生追求的校企合作具体功能价值的差异性,导致有些企业因重短期利益而产生了应付现象,有些学校因重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问题而出现了急功近利的形式主义。这种缺乏成熟的校企“合作育人”理念,使高职教育校企深入合作难以有共同的价值认同基础,难以形成真实的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即便是职教集团,形式上看是利益共同体,实际上多数仍是松散型的,至多是职教集团内的合作企业可为合作院校在学生实习与就业、开展专业建设调查方面提供方便,而学校则为其在解决短期用工、招工方面提供优先权。这些合作都是短期、浅层次的合作,而不是长期、深层次的合作。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实施能力分析

1.高职院校所能提供的深度合作资源的有效性不足。由于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校企合作程度主要取决于高职院校的合作实施能力,其合作实施能力的主要决定因素又在于高职院校所能提供的深度合作资源的有效性,即满足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期望值的程度。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期望值有两个:一是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与破解技术难题,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技术优势。这就要求合作院校要有相对应的专业与科研力量。二是为其生产经营岗位提供无缝对接的技术技能人才,降低其人才招聘成本。这就要求合作院校必须在开设对口专业的同时,学生在校所学习的知识与技能与企业岗位所需的“应知理论与专业知识、应会技术技能与实际操作”高度契合,精准培养人才,保障人才供给的有效性。从调查情况看,福建省现有的一般高职院校,这两个期望值的满足度都是较低的。主要表现:一是专业适应性差。高职院校培养的是产业企业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本应紧跟产业转型升级适时调整专业设置与课程配置。但这些高职院校一段时期以来,因其办学定位不准确,一味追求规模扩张和专业设置盲目跟风,没有紧跟产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院校之间专业重复现象较严重,60%以上的职业院校开设了计算机类、财经类、工商管理类专业,而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紧缺。二是高职院校服务企业的实力不强。高职院校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普遍较弱,与企业深化合作的能力不足。这是因为高职院校教师科研能力普通较低。有些高职院校总认为只要上好课就行,不重视科研投入,科研设备缺乏,科研实力弱。根据《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潜力报告》(2016),福建省仅有19所高职院校拥有省级应用文科∕工程研究中心,其中拥有2个以上省级研究中心的高职院校仅有6所;2015年全省科研项目813个,项均科研经费3.3万元。三是高职学生所掌握的技术技能缺乏针对性。企业之所以要与高职院校进行深度合作的最主要目的之一还在于共同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且一毕业就能上岗。但从现实看,即便是专业对口的学生在校所学知识、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仍有差距,企业接收的毕业生无法达到直接顶岗实习的要求。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实训教学投入少,实训设备匮乏。“十二五”期间,福建省高职院校实训教学条件投入经费占学校经费收入比例虽从2011年的7.6%提高至2015年的9.5%,但是全省仍有15所高职院校实训教学条件投入占学校经费收入比例达不到5%[6]。其次,专业技能教师少,实践性教学能力差。虽然各校均把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一项硬指标,但是就一般高职院校而言仍缺乏对该项硬指标的严格考核,以致有些专业教师找不到合适的企业或者虽然有合适的企业但企业不接纳。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教师只有想办法到企业开个挂职锻炼的证明,这显然无助于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性教学能力。若从企业引进实践性教学的专业教师,其遇到的困难是高职院校急需的高技能型人才往往也是企业的最主要技术骨干或是技术高管人员,况且到高职院校不是他们的选择,因工资及相关待遇很难满足他们的需求。

2.企业提供校企深度合作资源的动力不足。虽然,在职业教育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机理作用下,校企合作的深度主要取决于高职院校能给合作企业带来利益的满足程度,但是高职院校同样是需要有动力的,这种动力除了来源于学校内部的需要外,还来源于合作方的企业能给学校带来的利益满足程度,即合作期望值的实现程度。高职院校深化校企深度合作的期望值有三个:一是为其适时进行专业调整与建设服务。这就要求企业能参与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研讨产业发展新动向,预测将来一定时期专业人才需求的数量、结构与专业发展。二是为其提高实践性教学质量服务。这就要求企业能派技术骨干参与学校的实践性教学,并为在校学生提供技能性实习岗位、为学校专业教师提高实践性教学技能提供培训。三是为其专业教师开展应用性研究提供服务。这就要求企业能提供研究的平台或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共同来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一般规模的经营性企业是无法提供满足以上合作的三个期望值的资源,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存在着技术力量不雄厚,至多能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岗位。能提供满足以上合作的三个期望值资源的只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但它们又往往只选择与本科院校合作或与国家、省示范性(骨干)的高职院校合作,而不愿与一般的高职院校合作。其主要原因:一是一般高职院校科研能力低,不仅很难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还要为之提供技术帮助,要投入技术力量与物耗,给企业增加成本。二是师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企业要安排专人跟班指导与管理,且生产效率低、易出废品、增加安全风险,影响企业声誉。三是担心师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掌握一定量的客户和新技术后,增加企业客户流失风险或新技术与商业机密泄漏的风险。诚然,企业提供校企深度合作资源的动力是不足的,一般高职院校要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往往是孤掌难鸣。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分析

1.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支持力偏低。科学的公共政策决策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作保障,才能获得组织成员的支持与有效执行,实现决策所指向的预期绩效目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价值。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的,分为总则、体系、实施、保障条件和附则等部分,其中涉及“企业”的条文有12个,这些条文大多是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规定,并无明确的“校企合作”规定。2008年开始修订的、目前形成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中虽然增加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内容[7],但仍不是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行法律。从法理视角分析,这样的规定其法的效力层次是偏低的,对校企合作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并保障其履行参与校企合的支持力是不足的。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因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法的效力等级体系[8]。至今全国人大没有制定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行法律,而只是在《职业教育法》就涉及校企合作作些规定,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即便校企合作存在于大量的部门规章之中,但由于上位法的缺位,下位法制定出现盲目、关联性差,在指导和调整校企合作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法律效力偏低。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深度可持续发展急需制定针对性更强、效力层次更高的“特别法”,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单行法律。

2.校企合作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合作过程中,从合作的策划、商谈、协议书起草与签订,到具体的实施过程都需对其具体合作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教学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考评、反馈、修正,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管理服务机构与运作管理制度,实现合作的顺畅、高效。但是,多数高职院校没有设置校企合作管理职能部门,即使有也是挂靠在常设处室或临时性的,且没有界定其在校企合作中的具体职责与绩效考评,没有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平台与机制,导致校企合作缺乏主动性,协调效率低。当然,企业也是没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与运作管理制度,至多是挂靠在人力资源部。在对企业进行“您认为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有哪些?”的问卷调查时,有73.3%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缺乏校企双方交流的平台”,有71.67%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缺乏校企合作机制”。因为没有健全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与平台,深化校企可持续合作、深度合作就没有合作体内部的组织运行与服务保障的支撑,其运行必然是乏力的。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找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支持与实施能力的最大限度地接近和重合的路径,就是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点破解的路径所在。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社会:营造良好校企合作组织与运行环境

全社会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给予职业教育应有尊严,普遍认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价值,才能获得广泛的政策实施支持力,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组织与运行环境。主要对策: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职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在同一级政府举办的高校中,政府拨付的生均经费无论是高职院校或是普通本科院校其标准要一样。省级政府可从每年新增的财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对财政的确有困难的地级市给予拨补。二是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校企合作重要平台作用。三是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各类用人单位招聘用人不得将职业院校毕业生挡在门外,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薪酬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当地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津贴补助制度。四是加大宣传培育良好的职业教育生态。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与各地职教发展的典型经验,引导全社会转变观念,增强社会民众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价值认同。

(二)高职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企业能力

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校方必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企业的能力,夯实合作的基础,增强企业参与合作的吸引力。主要对策:一是提升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科研能力。高职院校不是不搞科研,而是科研的项目是以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研究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技能问题为主,其项目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和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高职院校既要组织专业教师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又要加强与本科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了解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动态。二是建立健全专业教师服务企业考核机制。目前主要的问题是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专业教师服务企业的实施绩效进行严格考核,防止流于形式。三是建立产业转型升级动态跟踪机制。产业发展动态是高职院校专业调整与建设的依据,是增强人才培养针对性的方向标。高职院校要建立专门机构搜集、跟踪区域产业产业转型升级新动态与新技术应用的情报信息,及时修改并调整专业发展方向、课程配置,创新教学模式和手段,精准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四是规范校企合作管理。建立校企合作常设管理机构并保障人员、经费,定期召开校企合作实施联席会,有效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条件、双方职责、实习岗位要求、生产目标、职业纪律等以合同明确协定;学生在企业实习要实行企业和学校双重管理和指导;制订校企合作项目双方评价指标体系,对合作指导思想、条件、制度、参与度、内容、形式、管理水平、工学效果、合作特色等方面进行共同评价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三)政府:完善政策与配套措施

一方面,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通过立法形式,促使企业与高职院校主动展开合作,积极担负职教义务,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全面、深度合作的基本保障。建议要在加快完成修订、颁布新的《职业教育法》的同时,全国人大要组织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提高校企合作的法的效力层次,这是促使相关主体履行参与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没有出台之前,省级人大可尝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地方立法,研究出台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明晰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省级政府要依此制定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责任清单,细化校企合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省人大每年要组织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落实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和整改、问责制。另一方面,政府要对目前尚无能力或尚未得到相关者支持的政策计划项目,通过各种配套政策措施与实施方案的创新,实现其公共价值。一是建立高职教育校企区域合作平台。推行高职院校与行业主管部门或与经济开发区或与县(市、区)政府建立合作共育人才平台,带动行业企业或经济开发区企业或县(市、区)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整体与高职院校合作,共建融实践教学、产品研发与生产、社会服务与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校企合作基地。二是实施“三个重点一批”校企合作项目带动战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重点规划扶持一批列入区域性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为主导组建职教集团、重点规划扶持一批行业企业参与的高职院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重点规划扶持一批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科研所或联办二级专业学院,以重点示范带动校企深度合作,建立产教研融合的高职协同育人机制。三是鼓励创建校企合作第三方平台。对于有些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存在点多分散(如会计专业),管理、指导及系统实习实训难的问题,多所高职院校可与同一家财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财务公司与具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就可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1]李双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述评[J].职教论坛,2008(7):42-44.

[2]朱镇生.福建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研究[J].发展研究,2015(5):96-100.

[3]段宇波,赵怡.“三圈理论”视野下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10(1):86-96.

[4]曹俊德.“三圈理论”的核心思想及决策方法论意义[J].秘书工作,2010(7):45-48.

[5]钟敏,王晓鸽.领导决策的三圈理论分析[J].管理观察,2009(2):174-176.

[6]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潜力报告(2016)[R].

[7]隋亮.职业教育法修订历程回眸[J].职教论坛,2011(13):74-78.

[8]张小蕾.以法律关系为视角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J].职教论坛,2016(9):41-45.

责任编辑刘扬军

朱镇生(1965-),男,福建漳州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教育信息化。

G710

A

1001-7518(2016)19-0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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