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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及其展开

2016-11-05张立哲

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4期

【摘 要】“民族团结”作为宪法民族权利的政策表达,是特定价值观和信仰的制度建构并受制于社会文化的历史变迁。“民族团结”命题一经提出,即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视野,展现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统一中的宪法逻辑。通过对“民族团结”命题的结构化分析,有助于厘清“民族团结”在宪法框架中的基本属性、思想源流、现实基础,把握其与整体国家观的辩证关系,进而设置不同方式促进其具体化、通俗化、实证化。

【关键词】民族团结;宪法认同;主权治权;政治共识

【作 者】张立哲,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法学部讲师、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新疆伊宁,835000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35- 008

迈入后现代化时代,全球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人类社会一体化减速;民族主义升温发酵催生多民族国家改弦易辙、原教旨主义托古改制诱发极端思潮蔓延、宗教极端主义逐渐消解世俗社会政治组织结构,多民族共居社会治理经验范畴正遭遇前所未有冲击。当固有研究范式在变动不居多元社会格局中不断受限,开创性、革命性、诠释性的治理法则呼之欲出。以“互通、自然、人文、聚合”为主题的命运共同体,[1 ]需要不同发展阶段主权国家增进互信、妥协让步、求同存异。然而与之衔尾相随的是,缺乏意识形态的异质包容、缺少核心价值的人文关怀,导致业已完成现代化华丽转身的西方大国,对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充满敌意,对保留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寻求自然之道的中国少数民族群体“充满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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