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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建议

2016-11-04宇文沛

北方经贸 2016年8期

宇文沛

摘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争端解决可以分为两种,即与亚投行相关的争议解决和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对前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则完全没有提及,故这种制度缺失亟需弥补。就现有制度而言,与亚投行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完善,如其内部设置的仲裁的定性就存在问题。鉴于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亚投行的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指出与亚投行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内部仲裁机制问题,并建议借鉴ICSID的成功经验,以建立适合亚投行的争议解决制度。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133-02

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争端解决制度简介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为“亚投行”,AIIB)是中国政府在2013年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其致力于支持亚太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区域多边开发机构。目前,亚投行已有57个意向创始会员国,其中50个国家已正式签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亚投行协定》)。目前,亚投行并没有正式开展业务,虽《亚投行协定》中对于亚投行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及争端解决都做出了规定,但协定中的制度设计仍有缺陷与不足。亚投行是否能够在众多多边区域性机构中脱颖而出,长远发展,正取决于亚投行整个制度框架是否能够博采众长、不断完善、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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