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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几点建议

2016-11-04段玉峰

北方经贸 2016年8期

段玉峰

摘要:随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的出台,我国政府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研究也正式拉开序幕。借鉴美国政府编制财务报告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基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应明确编制主体;相关财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信息披露的灵活性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103-02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改革的任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要求分步推进,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我国学者也开始了这一新兴领域的研究,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主要关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的编制,忽略了“综合财务报告”的要求,即不仅需要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表,更要让报告使用者从报告中了解政府目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以及国家未来整体发展等重要信息。1968年美国就提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制度,之后要求在其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2015年底财政部要求2016年正式试点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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