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变相销售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探讨
2016-11-04程伟生
北方经贸 2016年8期
关键词:销售
程伟生
摘要:无产权车位变相销售,是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所确定的转让行为的实际表现形式,其因此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成本同时也应允许扣除。
关键词:无产权车位;销售;土地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097-02
当前社会,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城市空间的不断缩小,导致人们对车位的需求不断攀升,很多车主在购置房产时都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提供车位作为考量购买与否的重要标准,甚至有人将购买车位作为投资手段。然而一个现实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车位并非都能办理产权。无产权的状态造成了车位转让在物权法上的困境,采取变相销售便成为了转让无产权车位的主要途径,例如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一次性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或者通过与业主签订为期二十年的车位租赁合同并将二十年之后的车位使用权予以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车位。然此类因变相销售地下车位而取得的收入应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实务中的处理埋下了争议的种子,各省规定难以趋同,形成两类主要意见:一类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变相销售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允许成本扣除;另一类则更加赞同形式重于实质,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变相销售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不允许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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