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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可以传子孙吗

2016-11-03

南方周末 2016-11-03
关键词: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权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农村稳定的定海神针,是农民对地权的牢固信心。城乡经济的发展,则需要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权利的自由流转。2016年10月30日由新华社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三权分置”的格局。

这一改革最通俗的解读是“农民如果进城落户不必退出承包地”,承认了农民对承包地的流转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农民自由迁徙的后顾之忧,也为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入股、资本下乡奠定了更可靠的基础。这一改革还在探索之中,不是农村改革的终点。有几个问题还需要继续追问。

最基础的问题,是农民的现有承包权是否真的可以稳定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但是,农地毕竟还是集体所有,在何种情况下,“集体”才有权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调整?

在一些地方,“集体”里说了算的是当地权势人物。也有的地方,地方政府对与“国家所有”并不相同的“集体所有”仍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要做到“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必须有非常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才足以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有安全感,所以有怎么从法律上保障的问题。

如果前两个问题顺利解决,还有第三个。农村集体土地是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而现在允许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承包地。那么,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还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户口迁出后即已自动丧失这种成员资格,这种土地承包权,就意味着非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拥有。如果非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拥有,这一权利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传给后人?

据报道,在“目前(重庆)巴南区已有一些农民自愿退出,实现直接财产性收入数百万元”。毫无疑问,这次因自愿退出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是可以永久性地自由支配的,这当然也包括作为遗产传给后人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明确与否,还影响乡村二代或三代的户口安排,从而继续影响城市化进程。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村民对宅基地的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民住房财产权”这一新概念,但与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是什么关系,还存在模糊之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且目前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使用权。即使流转,也只能在本村村民内部流转。村民一旦进城落户,这一使用权,是否可以继续保留?是否可以自由流转,从而更好地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利?这关系到农民完整土地权利的实现程度。

看来,农民进城而不必退出承包地,其核心逻辑,是将以往因农民身份而获得的残缺土地权利,进一步完整化,去身份化。在这一重大问题上,还需要更多的探索与更大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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