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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思考

2016-10-31何修冬

人大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何修冬

全国人大依法赋予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极大地调动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程序立法出台后,实体立法工作逐步陆续展开。笔者从立法工作者的角度,对如何做好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进行探讨。

一、深入研究,合理划分立法类型

设区的市拥有的立法权属于半个立法权,因为立法后还得经过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样经过省一级的审查,能够较好地确保立法质量,相当于省在设区的市所设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省一级政府规章。因此,充分利用立法职权,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中,全国人大授权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随着我国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下一步全国人大赋予设区的城市的立法权将会进一步扩大。在现有的立法事项中,从立法目的和功能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引领式立法。随着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新业态的兴起和互联网、物联网新技术的普及,人们的思想认识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的内生动力不断加强。这都需要地方立法来进行引领。新形势要求立法在一定方面要适当引领,特别是要引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目前,在这方面,有些同志还习惯用会议、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来统一思想,推动工作。这种用行政手段来推进工作的方式带有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变化大等特点,并不能够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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