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初探
2016-10-31张伟
人大研究 2016年10期
张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成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了重要部署。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为了贯彻中央要求,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从而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理论界对科学立法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本文尝试从科学立法的涵义、科学立法的标准、科学立法的实现等方面,对科学立法的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科学立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科学立法的涵义
科学立法这一命题,从语言学上来分析,包括两部分,一是科学,一是立法。立法是事物本身,科学是对立法的修饰和限定。研究科学立法,实质是研究如何科学地立法,既研究立法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又研究立法的结果是否科学,重心在于科学一词。
(一)科学的涵义
科学一词最早出自拉丁语scientia,意思是普适知识。19世纪上半叶,science出现于英国,本意是知识、学问。19世纪下半叶,日本学者福泽瑜吉首次把science译为“科学”(分门别类加以研究的学问),康有为引进并使用“科学”二字,严复在《天演论》中也使用了这一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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