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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社会

2016-10-25矫伟娜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1期

矫伟娜

摘要:从《政府论(下篇)》的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这三章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洛克认为的政治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把他们对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给共同裁判者,通过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或有政府的状态,这就是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把自己置于最高统治权政府之下,对于立法机关基于社会公共福利制定的法律,他们有义务去遵守。

关键词:政治社会;洛克政治;公民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人们之间和平相处,但其缺少了某种明确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机关,因此需要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①。

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主要是把自己的执行权及立法权交付出来了,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把他们的执行权交给了国家或者政府,就会由国家或者政府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和和平的权力);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②。

与自然状态相比,政治社会更加保护个人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但人们却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自然状态没有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这样他们对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承认和接受缺少共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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