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2016-10-25谢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谢 波
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谢波*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人员制作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极为普遍,情况说明已经由法律解释取得了证据能力。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其证据属性,加之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致使情况说明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法律解释中的情况说明面临着一些矛盾面向,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说明也与立法存在相当的拉锯,这些无不使情况说明显示出多维复杂的样态。承认情况说明及其解释性规则的相对合理性,构建一种有限度的提供情况说明认识论,并共同规范其形式和内容、引入“看得见”的制作与使用机制、细化完善瑕疵证据合理解释条款,有助于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对情况说明进行必要的规制。
刑事诉讼;情况说明;证据;法律解释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类证据,2012年修法改为八类,“情况说明”皆不在其列。但是,情况说明之证据能力已获法律解释认可,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却成为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为便于论述,本文所用“法律解释”为一宽泛概念,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部门单独(如公安部)或联合发布的有关刑诉法实施的规定。在我国线形诉讼构造下,公检法机关运用情况说明有着浓厚的“中国化”色彩,大致表现是:公安机关可以其固证,检察机关可凭其起诉,法院可用其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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