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2016-03-16张丝路
张丝路
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张丝路*
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目的。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实有赖于立法对其最合理或者最低程度的限制。以此为视角,评析上述原则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选法范围以及效力上限制的规定,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上述原则规定合理和进步以及仍存在的缺陷的地方,从而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借鉴。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下简称《法律选择原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中文版本参见:https://assets.hcch.net/upload/text40cn.pdf.尽管只具有示范法的效力,*《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序言第2款,“本原则可当作国家、区域、跨国家或国际文书的范本使用。”但仍然代表了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法律选择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在这一领域中,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指出的是,仍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不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详参:Maria M.Albornoz.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s[J].J. PRIV. INT'L.,2010(6):23.即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法律选择合意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Symeon C. Symeonides.Codifying Choice of Law Around the World: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nalysis[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111.不难看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实际是一种授权规则,因而尽管《法律选择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化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