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
2016-03-16王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王 伟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
王伟*
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主体与对象、内容与要求、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合立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逐渐形成财富管理观念,理财与衣食住行一样成为基本生活需求,理财产品、基金以及各类金融商品满足了人们多元化的投资要求,金融商品消费时代已经来临。与实体商品不同,金融商品是无形的,体现为信息的集合,金融消费者无法像实体商品消费一样,通过外观确定金融商品的品质,也无法凭借一般常识对金融商品做出准确的理解与判断,只能依赖于金融服务者提供的交易信息。传统契约法秉承私法自治原则,坚持“自己责任”理念,认为“交易者应当自己当心”,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向对方负担缔约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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