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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职责探析

2016-10-25李玉华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6年3期

李玉华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职责探析

李玉华

在国家治理方式转型升级的宏观背景下,政府以缔约合同形式向私人部门购买公共服务和产品是政府供给方式的重要转变。在医疗保障领域里,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了大病保险公共服务。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视角可发现:政府购买大病保险公共服务中出现了政策规划的越位和缺位、合同管理能力不足、资金供给面临短缺及职能部门监管思维僵化等职责偏离现象。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责的转移。在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政府只有切实履行其职责,才能保证政府购买行为有序进行。

大病保险;政府职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兴起源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范式的实践。为避免“公共的悲剧”①的出现,政府曾被认为是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唯一供给者。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在政府公共权力运用上频繁出现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人们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身份提出了质疑,[1]于是相继开展政府职能改革运动,即所谓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聚焦于政府管理和公共领域改革,提倡简政放权、引入市场机制共同治理社会。新公共管理理论范式下,政府以合同外包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典型代表,得到了多数国家政府的认可和实践。在我国,社会治理进入转型时期后,中央对社会治理方式也相应调整,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回应:社会治理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改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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