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励积分业务会计核算
2016-10-24王珊珊刘红磊
新会计 2016年9期
王珊珊+刘红磊
一、引言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一是递延收入法,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二是预计负债法,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但从法律视角看,上述方法均存在不足,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企业的每一项经营活动依法开展,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为维护其客户关系和扩大企业销售向客户赠送奖励积分的行为也不例外。
企业奖励积分是企业在客户满足企业规定的积分赠与条件时,按照一定的标准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客户奖励积分对于扩大企业客户规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鼓励客户购买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具有积极作用,在很多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对企业奖励积分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会计基本理论对奖励积分的要素属性进行界定,对奖励积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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