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发展社区老年长期照护的几点思考*
2016-10-24王莹
中国民政 2016年17期
王 莹
对于我国发展社区老年长期照护的几点思考*
王 莹
一、我国大力发展社区老年长期照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文化渊源即是传统孝道。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老年福利制度都是“补缺式”(residual),而非“制度式”(institutional)。即只有当家庭的安全网失去作用,老人陷入“三无”(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子女的老人)或“五保”(农村中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老人)的状态,国家才会提供照护。虽然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值得珍视的文化传统,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看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少子女老龄化现象的突出、城镇化带来的农村留守老人现象、两代人分开居住倾向的加剧,特别是两代人价值观冲突的增多,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在养老功能上面临缺损的挑战。
一方面,家庭养老的传统需要我们精心维系,另一方面,家庭养老亟需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依托和补充,从“补缺式”走向“制度式”是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相比“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表述,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对机构养老的定位,从“支撑”调整为“补充”。这说明国家层面认识到机构养老在我国不可能是主要的养老选择,事实上发达国家经验数据表明,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机构养老占比在老年人口中都很少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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