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混合型长期照护筹资制度促进养老服务的公平可及
2016-10-24房莉杰
中国民政 2016年17期
房莉杰
建立混合型长期照护筹资制度促进养老服务的公平可及
房莉杰
引言
在当前中国,面对3300万失能人口,家庭无论在资源和服务能力上都不足以承担长期照护的责任,“社会化养老”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内无论学界还是政策实践领域,都认为政府应该承担长期照护的部分筹资责任。正因如此,针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从过去笼统的“养老”概念中脱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受到关注。但国内对“长期照护筹资”的讨论却有所欠缺;一方面,全面介绍国外长期照护筹资制度的文献较少,且也仅限于简单介绍;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国外长期照护筹资模式的介绍都聚焦于“长期照护保险”这一项筹资制度上,包括对德、日、韩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介绍(周琛,2008;戴卫东,2011;伍江、陈海波,2012),论证在中国建立长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王东进,2015;林珊珊,2013;耿晋娟、刘晋,2014;唐钧、冯凌,2015;赵曼、韩丽,2015)。这导致国内提到 “长期照护筹资”时,基本将其等同于“长期照护保险”。然而,无论是从已经建立起长期照护制度的发达国家经验,还是从目前我国部分城市的政策实践来看,“长照保险”都只是“长照筹资”的一部分而已。正因如此,本文将全面介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的长期照护的筹资类型,并结合OECD国家的情况分析和评估我国的地区实践,提出我国未来建立公平、可及、可持续的长期照护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长期照护筹资模式简介
根据OECD的定义,“长期照护”针对的是不能独立维持日常生活的失能者,由正式和非正式的照护者对他们提供长期的、持续的医疗和日常生活照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