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三个层次与整体性
2016-10-24北京义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课题组执笔
中国民政 2016年17期
北京义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课题组 执笔 /唐 钧
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三个层次与整体性
北京义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课题组 执笔 /唐 钧
最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的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如何理解这个新概念?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又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我们试图就此提出一条可行和可操作的政策思路:
一.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我们的探讨还是从保障理论和国际经验开始:近年来,中央领导在社会保障方面一直强调“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这一提法与国际潮流是非常吻合的。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限的建议书》,与60年前出台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相比,2012年的《建议书》要低调得多。1952年的《公约》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勾画出一幅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蓝图。但是,时至今日,建立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成员国实际上只有30%,真正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庇护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更是不到20%,而大多数国家只有支离破碎的很少几个社会保障项目。因此,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个新的概念“社会保护”正在崛起,并且已有取代社会保障的趋势。[1]社会保护,尤其是社会保护底限,更强调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制度建构上更突出多元性、整合性、灵活性和可选择性,而其主要手段是“社会转移”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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