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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戒小学生的问题

2016-10-21黄彦宾

东方教育 2016年5期
关键词:小学生教师学生

黄彦宾

能不能惩戒小学生的问题,一直是小学教育的一个焦点。有人认为“棒打出孝子,严师出高徒”,对于调皮捣蛋的小学生,不能够一维地强调说服教育,可以予以惩戒。也有人认为,小学生年幼无知,不懂事理,自控能力差,做一些不守规矩的事情属于正常现象,不可大惊小怪,给以颜色。那么,在小学阶段,到底能不能实施惩戒教育呢?

从法律的角度讲,不能够对小学生实施惩戒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尚未发现超过十八周岁的小学生。这就是说,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应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

惩戒这个词,最早出自于明朝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七回:“廷及于今,逆臣子孙,布满朝中,何以惩戒后人乎?”由“惩”和“戒”两个词组合而成,其义是这两个词的合成。“惩”,即惩罚。让被惩罚的人付出代价,或者是经济方面的,或者是肉体方面的,或者是名誉方面的。比如,对做错事的人罚款、鞭打、辱骂、讽刺、挖苦。“戒”,即防止行为、语言、思想三方面的过失,佛教词语。惩戒,就是用非正常的手段,使做错事情的人感到痛苦,在精神折磨下反省自己的行为,纠正错误,不再犯同类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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