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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本意探明

2016-10-21杜业蓬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杜业蓬

摘要:意思自治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特性而在民法中得以广泛运用,在物法、债法、婚姻继承法中均有体现。然而,随着实质重于形式观念的普及,国家对原本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部分予以介入,剖析意思自治原理,以明晰意思自治真实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意思自治;干预;自由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86-02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界定

意思自治在学术著作中常与私人自治、私法自治等词协同使用,称谓虽然有所区分,但在法学分析领域其表达意义相差无几,本文中笔者便遵循大陆学者通俗用法“意思自治”对相关问题展开剖析。

史尚宽先生在其著述中提出“法律行为为由法律所与人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之手段,人人得以其所欲自由创设法律关系,谓之私法自治,我国民法容许个人之私法自治,原则上各得自由取得其所欲权利义务,也称个人意思自治之原则”。[1]关于意思自治的理论研究中处处洋溢着自由的光辉。然而,意思自治仅仅作为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顺应着社会的发展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意思自治渗透在民事立法的诸多规范中,并指导着民事立法、行为和裁判。郑玉波先生在其著述中提及:近代市民社会系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以阶级为基础大不相同,因此在私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础此演化出私法三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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