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016-10-21李永达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李永达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往来中重要的方式,各国的投资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2015年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也表明我国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法虽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机制与投资者的救济权问题。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只有保障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上的正义,才能使投资者真正享受到实体公正,进而实现外商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的双赢。
关键词: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正义;监督机制;救济权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81-02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使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从最初提出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发展到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国家安全条款的规定,再到近几年提出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一系列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都证明了在国际投资不断发展的今天,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十分必要。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指东道国为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对有可能威胁本国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威胁的法律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等于投资保护主义,它只是一种制约外国投资在国内过度自由化的机制,在吸收引导和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同时也保护国内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不被威胁,从而实现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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