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2016-10-21李鹏飞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李鹏飞
摘要: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些条款的存在和适用关乎参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因此,众多保险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认定标准以及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之间的法律效力和适用关系。
关键词: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75-02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6日,投保人王某为其单位刘某在内的20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每个人的意外伤害保额为30000元,其中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至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等均交付给投保人,投保人并在投保声明书上个签字已知晓并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合同依法生效。
2013年4月,被保险人刘某因意外事故受伤,刘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其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理赔金额未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残保险金3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应给付30000*10%=3000元。二、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判决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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