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
2016-10-21何成诚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摘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前提,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有效,则工程款作为已合格工程的对价支付;如果合同无效,则工程款作为获取已合格工程的不当得利返还。可见,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结算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70-02
作者简介:何成诚(1991-),女,贵州贵阳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民商法學硕士研究生。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情形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有部分学者怀疑,这与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出现了相互违背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释,“《司法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总的来说,无论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都是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文从4个角度出发,分析探讨具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一)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处理的办法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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