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
2016-10-21许艳棋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摘要:据监狱机关的长期观察,发现有许多罪犯在减刑前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而获得减刑后立刻转变态度,不仅消极怠工,还违规违纪,抗拒改造。为了有效的防止这种消极现象的出现,我国应该构建服刑期内的减刑撤销制度,这与我国刑罚的执行需求相适应,不仅能够补充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空白、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也有其现实的基础。
关键词:减刑;减刑撤销;刑罚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69-02
作者简介:许艳棋(1991-),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在读,刑法学专业。
一、我国增设减刑撤销制度的背景
经学者调研后发现:“(监狱)干警反映最为普遍的是:罪犯在申报减刑的期间,都积极表现,但是总有部分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就丧失了改造的自觉性,甚至抗拒改造。[1]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减刑的撤销制度,使得减刑后改造反复的现象频繁出现,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是否需要增设减刑撤销制度是值得去探讨的。从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刑罚目的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可以看出,在面临改造反复频繁出现的现实情形中增设减刑撤销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基础。二、我国增设减刑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增设减刑撤销制度能够填补我国减刑制度中的空白
在实践中,有的罪犯完全是为了争取早日获得减刑而做出虚假的行为来向考察机关展示其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减刑之后便会表现反弹,其真实的目的并非真心接受教育改造,而是为了骗取减刑,这就导致了相关部门难以对罪犯“是否已经具备较好的社会回归性”进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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