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6-10-21白云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白云

摘要: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时作出规定,对网络犯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本文着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刑法责任进行分析,说明了增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刑法规制,对于网络环境的改善以及网络犯罪的减少都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63-01

一、《修正案(九)》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现代网络环境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管理组织之一。在此种状态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应相应地承担起法律责任。

在《修正案(九)》中,从法律条文上揭示了现阶段新出现的可能有害于互联网安全的主要刑事犯罪不法类型。所修改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犯罪的核心条文有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形式,还扩大了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增设单位犯罪),将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犯罪列入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范围。《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加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