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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出让房地产项目出让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

2016-10-21李学艳

中文信息 2016年6期

摘 要: 与一般的合同签订过程不同,挂牌出让房地产项目对于交易信息进行了充分的公开,因而在主张欺诈撤销合同是认定存在欺诈情形有较大的特殊性。首先应当承认,挂牌出让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同时,必须明确转让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内容,从而直接以公告信息存在瑕疵推论合同存在瑕疵,进而构成主张欺诈。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订立过程,举证证明在信息制作、发布阶段出让方是否实施了特殊行为。如果转让方公布了虚假信息或者转让方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对其施加不当影响,使用虚假错误的评估报告诱导受让人则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键词:房地产出让 欺诈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6-0308-01

与一般的合同签订过程不同,挂牌出让房地产项目的合同签订的过程更为复杂。根据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首先应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交易机构审核产权转让信息真实完整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照相关程序发布转让信息。在信息公告期间内购买者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情况的不同组织进行合同签约。其中产权转让信息包括产权转让信息、转让价格等。

由于挂牌出让房地产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与一般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涉及合同效力認定时也存在其特殊性。本文旨在结合经手案例,研究挂牌出让房地产项目欺诈行为的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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