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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的理由

2016-10-21陆芳

大经贸 2016年7期

陆芳

【摘 要】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创新方式之一,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法》目前尚未出台,导致自然人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暂且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和对自然人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理由的探讨,认为将自然人纳入融资租赁承租人范围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经济上的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承租人 自然人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关系分析

融资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目前各国均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我国也没有出台《融资租赁法》,因此对融资租赁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而是散见于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总结来说,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买卖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留购、续租或者退回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从主体上讲,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从客体上讲,包括买卖合同中的机器、设备、耐用商品等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从内容上讲,出租人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购买、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和交付租金的义务,供货人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和提供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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