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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表等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得看内容

2016-10-21吴涛胡真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仁寿县陈某书面

吴涛  胡真

简历表等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得看内容

吴涛胡真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简历表是对个人学历、经历、特长、爱好及其它有关情况所作的简明扼要的书面介绍。简历表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合同,主要看其内容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件一一对应。如果能对上,就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申请人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到眉山市仁寿县A公司上班,上班期间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5日陈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同年4月29日,陈某向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00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

A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入职时填写了简历表,明确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式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的简历表、入职表等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25日解除;A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8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A公司主张申请人陈某入职时填写的“简历表”明确载明了工资计算方式及劳动合同期限,该“简历表”可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仁寿A公司个人应聘简历表》予以佐证。申请人认可该“简历表”系本人填写,但不具备劳动合同要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经仲裁委查实,该“简历表”中载明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计酬方式、聘用期限、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附有A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另,申请人认可该“简历表”系本人填写,即其认可该“简历表”的内容。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此方面过错行为的惩戒。本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简历表”内容实际上已起到了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即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文书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供稿: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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