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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致人死亡案件的几点思考

2016-10-20廖琳

商情 2016年6期
关键词:危害方法

廖琳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经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纠葛和博弈,比如交通肇事罪。就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分析,从犯罪构成讨论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醉酒驾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近几年就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所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纠葛和博弈不断,本文就一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在自家陪朋友饮酒至次日凌晨1点多,早上7点起床后到一路边小店吃早饭,与一陌生人徐某发生争吵。徐某乱骂唐某后驾车离去,唐某遂驾驶自己小车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去。追逐途中,唐某的车头与路边房屋相碰,并撞上屋前行人邓某,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邓某当场死亡。经依法对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验为:120.8mg/100ml。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一是唐某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唐某醉酒在公路上竞车追逐,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其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驾车在公路上追逐,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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