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缺陷及优化途径
2016-10-20汤晓江
商情 2016年6期
【摘要】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判断未必与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冲突完全吻合,法律只针对普遍的,同种类的,具有典型特征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图景法律规则及其价值判断又显得缺乏规制的辐射力或在寻求探解的过程中,这一情形在立法上也同样存在,表现为立法者针对普遍而典型形态作出的价值判断,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于个案。在现代司法实务中,它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应用模式。伴随着具体个案司法评判工作的展开,利益衡量显示出由其特性所决定的独特功能。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介入导致了一个司法的模糊地带,法官在缺乏统一评判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将直觉经验代替法律思维,恣意作出判断,有必要对其进行缺陷进行系统研究和优化。
【关键词】司法 利益衡量 优化途径
法官在正确合理运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司法思维路径指导下的实践顺利进行的依据。
一、司法中利益衡量易忽略的因素
在利益衡量适用中针对的是个案中的具体利益进行调整,如何针对林林总总的利益进行衡量调整,各个法官做法不一,更有甚者,针对有些因素极易被忽略。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方法中涉及到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价值判断更加倾向于以法律规则中所蕴含并从中提炼出抽象的,宽泛概念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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