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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

2016-10-20许晓悦

商情 2016年6期

许晓悦

【摘要】法律解释是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重要方法。而如何将法律解释具体适用于司法解释,如何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概念进行具体化阐释,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具体而言,文义解释具有优先适用性,其次是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降低机械性的法律解释。在充分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基础上,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其他解释方法,最终实现所有解释方法的融会贯通。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司法者对“公共财产”利”进行了扩张解释,对进行了创新性的界定,其中都体现了经验、智慧和实践理性。但是,这种阐释也有一定的隐忧,包括扩张解释边界、法官能动性的发挥都不确定等。指导性案例中对抽象概念的阐释实质上是司法实践现状与发展方向的缩影。

【关键词】指导案例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一、体系解释的运用

体系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做出解释,从而保证法律解释和宪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体系解释可以对文本进行阐释和梳理,促进规范体系的整体化和系统化,从而形成对文义解释范围的约束,进而降低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维护法律链条的整体性和和谐性。

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将特定法律规范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通过相关法律规范的比照确定法律规范的边缘意义,使得多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内涵相协调。

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从形式上注重文本逻辑,从实质上则强调实现刑法公平。在指导性案例11号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提出两条重要的辩护意见,一是杨延虎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二是侵犯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对“公共财物”的侵犯。体系解释在反驳这两种意见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又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所以,杨延虎的“利用职务便利”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者个人使用。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虽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 “职务上的便利”和“公共财产 ”具有词意上的模糊性,但是通过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这两个概念的意义边缘,进而确定犯罪类型。可见体系解释在辅助文义解释进而实现刑法公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目的解釋的运用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目的解释有两大优点。

首先是修正明显的错误,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在本案中如果法官仅仅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字面含义进行文义上的解释,就很可能认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并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主体要件。公共财物”是指有形的能带来财产性收益的客观物品,“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抽象性权利,与“公共财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此可以得出杨延虎无罪的判决。 这是一个明显错误的判断。原因就在于法者没有将目的解释方法纳入判断过程,只是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而罔顾刑法的目的。

其次,目的解释还可以降低条文含义的不确定性,明确法律概念意义边缘。在司法过程中,一个法律条文依据文义解释方法往往会产生两种以上的结果,这些结果可能都有其正当性理由。上述假设中法官做出的判决虽然很荒谬,但是这些结果都是在“文义的射程”之内,都应该是合法合理的解释。法官自身可能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只有当法官将文义解释与刑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互参照,明确法律概念的意义边缘,才能将“文义的射程”进一步缩小,实现文义解释和刑法目的的协调统一。

然而,司法者应该参照的目的有哪些呢?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法官应该综合考虑刑法设立贪污罪的特殊目的和刑法所追求的一般目的。这样,对杨延虎的行为的定性就会比较清楚。就贪污罪名设立的目的而言,贪污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犯罪客体为国家财产,其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受公务人员的侵犯;我国刑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杨延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侵犯,应该入罪。结合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杨延虎行为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其贪污罪和受贿罪成立。

参考资料:

[1]赵秉志主编.贪污贿赂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2]陈正云,钱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孟庆华,高秀东.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M].法律出版社,1998.

[6]孟庆华,高秀东.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