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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问题探究

2016-10-20田家齐

商情 2016年7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

田家齐

[摘要]: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出现了一些会计工作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已经逐步影响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绥化市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计工作

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这主要依赖优秀的经营模式,然而优秀的经营模式必然依赖着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同时没有好的会计核算制度就没有严谨的内外监督模式。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出现了一些会计工作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已经逐步影响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会计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政府对于扶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加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从数量还是从规模上来看都的到了扩大。但这也使合作社在会计核算与管理方面逐渐出现了很多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了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阻碍,进一步完善这些会计核算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步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

1、目前绥化市各县城的合作社几乎都存在原始凭证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例如:(1)部分合作社会会出现缺少收支业务的付款回单、取现、付款审批单等凭证的情况,(2)有的合作社收据、采购清单仍存在白条,甚至有的合作社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只有总金额没有具体明细,(3)领款单没有出纳签字,有的审批人和经办人为同一人,这些都不符合我国农业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2、账务上存在账本记载错误,存在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记录不相符,摘要不具体的情况,有的合作社胡乱填写二级科目。据了解,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出现同一合作社会计科目使用不统一的情况,如合作对于收到的政府拨款和补贴,有的记入了“专项应付款”科目,有的记入了“专项基金”科目。有的合作社会计人员认为政府拨款项目需要验收就放长期应付不需要就直接出现金,还有的认为拨款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补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与此同时部分合作社搞不懂专项应付款与专项基金的区别,如:把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资金和取得的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本需要计入专项基金的款项计入了专项应付款。并且大部分合作社只设置了一级科目,不能准确反映合作社运营状况;而且几乎不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有的即便设置了二级科目也不够合理。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要求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对于现金收取必须有完善的,完整的,严谨的程序,经办人要明确自身权限。但黑龙江省绥化市的部分县的合作社财会人员存在着对规定不了解的情况,也正是由于这些才引起了数据无法准确核算,没有准确的数据,导致成本计算的不合理,不明确。并且在年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出现个别会计报表不平衡,使有关部门无法核对会计资料。

4、部分县城合作社部分科目选取不合理以及会计处理方法选取不恰当,如:对于财产清查产生的盘盈、盘亏采用“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导致核算复杂而且不符合实际应用;“无形资产”科目中的摊销直接冲减资产;种植及养殖合作社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折旧,这种方式不能准确体现出生产性生物资产产量与其这就间的关系。

5、绥化市部分县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先进技术,随着我国计算机行业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已经逐渐普及,但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社中财务人员的理解程度有限,再加上没有经过会计电算化培训,并且农村老一辈会计人员很难接受这种运用计算机的新模式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不能完成运用电脑操作会计核算的工作,导致会计信息获取渠道不够宽,并且造成了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在会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各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和对财政补贴资金的运用,明显缺乏监督,甚至导致合作社将财政补贴资金挪用,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现象,这一直阻碍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在人员配备上没有进行严格的考核,县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少,而且多数没有会计从业证书。有关部门没有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来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据了解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不懂会计的人做会计的事,勿把鸟人当牛人,根本发挥不到会计的作用。

二、导致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会计上问题的原因

(一)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1、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少财务人员经过专业的培训,甚至有些都没有学过会计专业知识,根本不了解会计核算,从而致使合作社几乎没有财务分析的能力,并且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国家的财经政策理解能力弱,针对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也不能准切的计算。在走访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都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其中有80%的人员都是普通农民,没有什么文化水平,甚至兰西县机械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只是小学水平,剩余的20%也仅仅只是职业学校以及当地电大毕业,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也没接受过培训。并且听兰西县合作社管理人说:“由于规模小,人员少,工资低导致没有专业的会计来工作,所以几乎是由村委会会计代理作账,并不专业”。

2、多数会计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的规章制度了解缺乏,从而导致了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正如问题中指出的部分合作社搞不懂专项应付款与专项基金的区别才引起了上述的错误;财会人员的粗心也会使得明细科目设置不准确,并且财会人员按照自己的想法设置明细科目也引起了二级科目设置不合理;县城的财务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监督与纠正,导致了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不尊重實际情况合理修正科目的设置导致了核算复杂和错误,如:部分合作社依旧采用“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有的甚至仍在“无形资产”中的摊销直接冲减资产;在折旧方面由于合作社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这方面各合作社的财会人员考虑不全面,由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性与其他固定资产的特性不同,生产性生物资产受生长规律与生产特性的约束,年限平均法无法处理产出波动大,各期不一致的情况,也就不能采取的适当的折旧方式,所以这种设置方法并不合理。

3、各地经管站没有针对农村会计进行电算化知识的培修,全部是老会计们自学,但这些会计人员由于年龄和文化的原因对于电算化的接受程度有限,学习能力低自然很难掌握电算化的知识,而且有的本来就不懂会计,要学习电算化更是难上加难。

(二)会计管理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1、在绥化市部分县城监督形式化,各部门不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和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合作社内部的会计信息不透明,即使设置了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机构,但却不明确自身的责任,没有起到会计监督的作用,常常走形式主义,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致使社员们不能准确地了解合作社目前发展运营状况,无法对自己的交易进行预测。

2、合作社领导层及员工缺乏财会知识,根据走访看到兰西县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种植大户或者农民经纪人担任,而这些人的财务意识十分欠缺,不能够意识到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和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思想上缺乏重视,从而导致财务工作的欠缺,并且不在意自己的会计是谁担任,由谁担任,是否专业,因此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也就理所应当的成为了普遍现象。

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会计核算上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引入高校毕业生充实财会人员队伍,鼓励高校财会相关专业毕业生进行“支农”活动,开展农业会计实习项目,大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引入新的血液,并且促进农民与大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同时加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电算化普及工作,增加资金支持,并依托各地区经管站的支持,举办相应的电算化知识培训,普及电算化知识,尽量采用易懂,易接受的培训方式,加强年轻的财会队伍与老一辈财会人员相互交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认真区分“专项应付款”与“专项基金”的不同,并且加強政府资金的发放监管。建议部分合作社将财产清查中产生的盘盈、盘亏不经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直接根据获得申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无形资产摊销时应通过“累计摊销科目来核算,即发生摊销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不得直接进行冲减资产处理,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各期不同的产出分别采用年限平均法与工作量法,产出均衡采用前者,产出大波动大采用后者;针对适当情况采用加速折旧。

(二)针对会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建议黑龙江省绥化市各县城的经管站多开展管理层培训教育活动,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对主管财务人员的财会知识额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从而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对财会人员进行公开任免选拔,持证上岗,形成一支坚持原则,稳定精干的会计队伍。

第二、建议加强会计核算公开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公开化,透明化,让社员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准确的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以便对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剖析。社员们应充分进行内部监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使合作社的工作效率更高,避免出现松散的现象。

第三、鉴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合作社的政府扶持政策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完善,建议绥化市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出现假账错账等问题,从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孙晓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问题探析——以北京市为例.商业会计,2014(13).

[2]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

[3]白兆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4]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5]耿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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