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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研究

2016-10-20张玲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6年8期
关键词:处理

张玲

【摘要】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下,土地违法行为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为了有效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国家积极出台了土地督察制度,希望能够遏制愈发严峻的势头。文章将结合土地违法概念及具体表现,从土地督察制度角度探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违法行为;处理

隨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土地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与我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基本国策背道而驰,且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而土地督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因此本文立足于本项法律制度,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

1、土地违法概述

所谓土地违法,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了土地违法行为,如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等[1]。随着城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受到利益的驱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且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点,直接增加了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难度。

从不同角度看待土地违法工作,其特点也有所差别。如从违法主体来看,主要有政府、企业及个人土地违法行为,其中政府土地违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政绩,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便利,政府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忽视了整体利益,使得国有土地资源严重流失[2]。而企业土地违法形式主要由骗取批地、非法占地等。从违法性质层面来看,主要有行政、民事及刑事三个类型。其中刑事违法,主要是指行为主体违法法律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基于土地督察制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针对当前严峻的土地违法行为形势,笔者认为应积极落实土地督察制度,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1整合公众力量,形成督察合力

为了促使土地督察制度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要明确土地督察法律地位,对督察内容加以规范,同时还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采取法律形式界定监督对象,并划分其权责范围。此外,新时期下,我们需要积极整合公众力量,促使社会能够发挥监督功能。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唤醒公民参与积极性,群策群力,监督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机制。同时,还应加大督查透明度,构建完善的土地督查公开机制,形成信息循环格局,为地方政府合理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提供更多支持[3]。土地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对此,还应引入听证制度,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促使群众能够对土地督察工作贡献更多力量,形成强大的督察合力,从而最大限度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

2.2健全纠错机制,深度挖掘潜能

一方面,健全纠错机制,明确督察机构权责利,促使督察人员能够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前督察机构仅具备落实到位与否的监督权利,并不具备处罚权利,使得土地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土地督察机制的制约功能。而健全纠错机制,能够使得土地督察工作更加有效。另一方面,提高督察水平。新时期下,土地违法行为呈现非常明显的复杂化、多元化特点,单一、传统的督察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因此应对现有土地督察业务内容、流程等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此来提高督察工作有效性。此外,还应创新督察技术及标准,采取先进的督察方式和方法,发挥督察核心业务违法遏制效应,从而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2.3完善配套制度,增强督察力度

土地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也是行政管理体系整改的一部分。受到地方政府GDP理论的影响,很多地方政府在经济层面上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直接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4]。因此我们在加大土地资源督察的同时,还应积极完善配套制度,如财税、金融等制度,以此来消除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可以引入绩效考核体系,逐渐探索一套新型土地资源管理新格局。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于土地资源的配置,我们可以充分借助市场无形的手功能,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正确引导,突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格局,消除政府对土地利益的过度关注,从根源上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我国土地政策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2.4加强人员培养,落实督察制度

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构建常态化业务沟通渠道,减少信息滞后性,影响工作有效性。帮助督察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内容,引导督察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来提高工作有效性[5]。同时,还需要构建干部沟通和交流机制,围绕着土地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经验交流,共同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能够对传统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优化,逐步构建一套新型管理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还可以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为土地督察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从而确保督察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管理有效性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存在密切联系。针对当前土地违法行为,我们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我们要坚持合理原则,结合当前工作现状,立足于土地督察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将督察制度明确落实到实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从而促使我国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高向军,孙英辉,彭爱华,等.健全制度,让“问责”出实效——土地违法问责制与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研究之二[J].中国土地,2012,(01):50-53.

[2]龙献忠,周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分析——基于灰色关联度模型[J].求索,2012,(04):46-47+43.

[3]徐红新,高国忠,王楚琛.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现状、原因与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27-131.

[4]欧胜彬,张耀宇,陈思源,等.我国经济增长与土地违法的Kuznets曲线分布与治理研究——基于2001-2011年省际数据的检验[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89-94.

[5]卞宏波.我国土地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重构[J].东南学术,2013,(04):17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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