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处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6-10-19石国强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实效性
石国强
[摘 要]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为了有效规范、制约行政执法单位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执法在阳光下公正、公开运行,应该实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本文结合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实施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可能地保障行政执法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实效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43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2011年初,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市直4个行政执法单位中试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由群众组成的“公议团”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作为4个试点单位之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局)坚持“开门执法、阳光运行权力”理念,积极探索尝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自2011年以来,合肥局办理的316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均经过群众公议后实施处罚。
1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背景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药品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的积极探索。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实现了药品监管有法可依、藥品行政监管系统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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