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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诉讼案浅谈公知常识的认定

2016-10-18潘树志张英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特征

潘树志 张英

引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即通常所说的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

对于第(3)步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即判断现有技术中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在上述判断中,“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被认为是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

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却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一般来说,申请人较难通过争辩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成功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本文旨在分享针对此类审查意见答辩的一些经验。

答辩方式

为成功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缺陷,针对此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答辩时通常可采取以下方式:

1.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以请审查员在后续的通知书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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