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型专利侵权中教唆行为的审查认定
2016-10-18赵千喜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水利
赵千喜
本案案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侵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应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认定教唆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时,可以综合考虑教唆双方的身份地位、对专利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侵权收益的分配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判定。
案情
科兰金利公司系名为“环境相容式预制块”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2014年1月起诉称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公司在滠水河水利综合整治项目中大量使用侵权的植生块产品,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651086元。两被告辩称:滠水河边坡上铺设的植生块系从黄陂区顺河永红彩砖厂购进,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各自与永红彩砖厂签订的植生块购销合同。应科兰金利公司的申请,法院追加永红彩砖厂开办人阮永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阮永红到庭后辩称:在本案工程项目施工前,黄陂水利公司和九州兴公司都曾向科兰金利公司采购过专利产品,其是在两被告指使和要求下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前并不知晓本案专利,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也应少承担或不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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