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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提前公开对后续专利申请的影响

2016-10-18顾晋伟彭鲲鹏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0期

顾晋伟 彭鲲鹏

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体系中遵循“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也即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提前公开”。对于国内申请人而言,出于加快审查进度的考虑,请求提前公开的情形相当普遍,但是这种行为有其有利的地方,自然也会有其弊端,对此已经有很多人进行了探讨,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就某些可能被人们所忽视的方面作一简要的讨论。

本国优先权以及PCT国际申请

笔者所提及的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方面就是以某一“在先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的期限内再次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或者是以此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的期限内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情形以及在后续进入主要国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甚至还涉及以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或者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情况。

如果在上述情况中,申请人对于在先申请提出了提前公开的请求,那么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中国专利局会尽早公开申请文件,这个过程在实践中往往会进行得很快,在很多情况下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就会作出公开。

在先申请公开之后,无论申请人出于何种考虑,决定要以此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再次提交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就需要注意这种提前公开的行为对后续申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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