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及联系(一)
2016-10-18杨明蒲自元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0期
杨明 蒲自元
奇瑞汽车与腾讯科技关于QQ商标的纠纷由来已久。今年3月份,奇瑞汽车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系列QQ商标得以初审公告,其中包括QQ2、QQ3、QQ5、QQ6等。而腾讯公司在与之类似的第12类汽车商品上早已拥有在先的QQ商标。从商标标志本身来看,QQ5等系列商标与QQ商标无疑是近似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注册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确实认定为近似商标,但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却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对近似判断予以否定,并最终让QQ5等系列商标得以初审公告。为何法院会与商标审查机构出现不同观点,这其实涉及到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问题。在商标实务工作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最常见也是最具争议的话题,经常听到有客户、同事、同行吐槽说在这个领域工作得越久,就越觉得商标近似判断很困难。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也经常苦恼于与审查、审判人员的近似判断标准不一致。商标近似的判断到底遵循什么思路,在不同的商标案件中是否有不同的考虑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1:“夯”与“大力”近似吗?
甲公司申请的“夯”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大力及图”商标
申请人甲在玩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夯”商标,商标局审查时认为“夯”与在先的“大力”商标构成近似,遂予以驳回。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让申请人哭笑不得,无奈只能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进行争取。按常理判断,“夯”与“大力”含义完全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识别力不可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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