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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评估中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问题分析

2016-10-17杨利

2016年27期

杨利

摘 要:随着我国矿权交易的不断增加,矿权评估工作越发显得重要。折现现金流量法在矿权评估中是目前较为广泛运用的方法,但也存在一定弊端,本文就其弊端进行分析,进一步从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参数方面对其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矿权评估;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率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对矿权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所能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对剩余价值反复切割,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充分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是目前矿权价值评估运用较为广泛的方法之一。但是折现现金流量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就其弊端进行分析,进一步从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参数方面对其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折现现金流量法简介

折现现金流量法最早出自经典著作《工程师的评估助手》(H.D.Hoskold,1877年)。这种方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盛行起来。折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和风险,在了解这两个要素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应用此方法要注意以下两点:(1)对矿山存续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2)适宜的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的大小是决定折现率的重要因素,这两者成正比关系,风险越大,折现率越大,风险越小,折现率越小。折现现金流量法在矿权价值评估中就是净现值法,用NPV表示。用公式表示为:

FV=PV×(1+r)t即PV=FV/(1+r)t(公式1)

式中:FV——未来的价值;PV——现在的价值;r——贴现率;t——第t年。

一个矿权的价值就是其在未来可使用年限内所能带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即净现值(NPV),公式表示为:

NPV=∑nt=0(CIt-COt)/(1+r)t(公式2)

式中:NPV——净现值(矿权评估值);n——矿权服务年限;CIt——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t——第t年。

在投资决策理论中,折现现金流量法属于较为成熟规范的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对于矿体深埋、分布、矿石质量、规模形态和勘察工作等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与技术。因此,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对矿权评估的最佳选择。选取合适的折现率是运用现金流量法的关键,之前的方法是选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而现在的方法则是把风险问题考虑进去,运用资本资产定价确定折现率。

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基本原理是,假定待定评估矿山的采矿权被取得后,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开发、投资以及展开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将投资收益转化成为各个年度的现金流量,进而编制出现金流量表。最后分析各个因素,选用合适的折现率,汇总现金流量,进一步计算出矿权的价值。

该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现金流量只涉及与现金收支有关的项目,它反映了现金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流量,如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成本、税金等资金流出项目,如销售收入等现金流入项目。在流出项目中,折旧、摊销等项目是企业自身内部的现金转移,不属于企业与外界现金交换的范畴,不予考虑。

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优势主要有:(1)折现现金流量法基于资产本身,较少的考虑市场,较为直观。(2)折现现金流量法是为矿山经营业务服务,忠于矿山内在特征。(3)流量折现法是从资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出发来判断资产的价值,较为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

二、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问题

对于投资矿业活动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产品价格不稳定因素则最为明显,在使用现金流量法对其评估时,很可能会高估或者低估投资项目的价值,所以选用适当的折现率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国务院将“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价款”作为政府审批项目取消,然而,大部分省市在进行矿权价值评估过程中依然沿用专家审查制度,该制度造成了因无法通过审查被低估的项目逐渐减少。

例如:第n年煤炭价格为600元/吨计算(中小矿山在评估时售价取值同期为1年),在第n+1年进行评估时,市场上的煤炭价格为300元/吨,评估人员选择的产品售价仍是按第n年的价格,因此评估值就会虚高,因而无法确定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增多。

在矿权评估实践中,矿权评估价值会虚高,然而当地政府部门认为矿权价值越高越好,进一步刺激矿权评估价值的虚高。但是,虚高的矿权评估价值依然会被拍卖成功,这是因为我国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分期付款,尤其是采矿权可以分为6次将矿权价款交齐,在现实的矿权交易中,矿山投资者为取得采矿许可证,往往会先缴纳20%的矿权价款,为催促矿山投资者尽快缴纳剩余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一般首次只有1-5年,而法律规定中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或20年。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矿山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开足马力,以远超核定生产能力大规模开采,大部分都是采富弃贫,造成矿山资源大量浪费,矿山投资者只待采矿许可证首发期限一旦到期,人去山空,剩余的矿权价款将不再缴纳,只留下一个烂摊子,环境治理也成为一句空话,给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

三、折现现金流量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采用现金流量法对矿权进行评估时,如果运用该方法选用的经济模型公式内涵及参数设定不合理,就很容易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

根据据《中国矿权评估准则》,在矿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作出如下处理:

(1)固定资产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自身;

(2)除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外,其他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列入投资中;

(3)依据开发方案、可行性报告等评估固定资产的投资时,应合理去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

(4)流动资金在矿山开发期内按时段分批投入,其中自有资金和银行短期贷款的比例应为3:7。

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项目投资中无形资产的处理有不妥之处(我国在实际评估中土地使用权设定为无形资产)。许多国家规定所有人对地表以下至地球中心的物质都拥有所有权,矿产资源是地表以下的资源,发现矿产资源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都需要先征用土地,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土地使用费是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向政府缴清。在支付补偿费用时,往往会造成大量的现金流出,在对进行矿权评估时这笔费用会增加现金流出量,净现金流量随之增加,评估值也会增加,从而使得被评估矿权的价值有一定的偏差。

(二)折现率

现行《中国矿权评估准则》对折现率的取值比较简单,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18号公告的要求,国家出让的采矿权折现率为8%。根据《矿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折现率的基本构成为:

折现现=无风风险+风险报酬率(公式3)

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在我国一般是根据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无风险报酬率应当根据国债、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通常情况下,风险越大,风险报酬率越高。采用“风险累加法”可以将各种风险对风险报酬率的影响加以量化并予以累加,其公式为:

风险报酬率=勘查查开发阶段风险报率+行业业风险报酬+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公式4)

矿上业主投资矿山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而无风险报酬率一般是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来计算的,显然不包括矿山的投资回报率。并且从上述公式4可以发现,风险报酬率中也不包括投资收益,因此,目前的8%的折现率没有将投资收益率包括在内,而在实际评估工作中折现率又是按8%取值,又将本来是应扣除的投资收益转化为评估价值。

(三)投资回报率

矿权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对矿产开发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是指行业全部收益扣除正常收益后的剩余部分。扣除投资合理收益后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之和,是国家对该矿产资源的投资收益。如果矿权的转让方为国家,该收益则构成矿权价款的基础,如果转让方为企业法人,该收益则为矿权流转价格的基础。如果投资收益全部归国家所有,企业则不会将资金投入到风险如此之高的矿产企业,矿产大都位于地下,开采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获取的利润也会减少。当前我国在确定折现率时考虑到的行业风险最高为2%,矿业为2%,这与矿业实际开发中的风险有很大的差距。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家和企业每年都会投入几十万专业地质队伍数亿元的勘察费用,然而找到的有规模的矿产是非常少的,然而一旦发现了矿产资源,其收益是非常可观的。由此可以发现,矿业勘察与开发是风险较高的一个行业,在高风险往往会带来高收益的教条下,很多企业把资金投入到矿业。在对矿权进行评估时,行业风险2%也不会从剩余现金流量中直接扣除,而是将2%与折现率合并后再进行折现,因而8%的行业折现率中有一部分是投资收益,显而易见,这一折现率与矿山的实际收益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当前对矿权进行评估时,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得到被评估对象的净现金流量现值,这部分的现值中有一部分是矿山经营者的一般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该是谁投资谁享有,但实际中往往会转化为矿权价款向国家缴纳,因此,矿权的评估价值会得到提升。

我国在运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矿权进行评估时,2006年修订的《矿权评估指南》不再对超额收益进行切割。矿业的超额收益是指扣除矿山经营资本折现率水平的平均利润后的收益。矿业项目的利润中,业主获得的利润份额为投资回报,矿主应获得的利润份额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价值是超额利润的一部分。如何确定超额利润在业主和矿主之间合理的分配成为运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时的关键。

(四)售价

根据目前矿权评估所参考2006年修订的《矿权评估指南》,在矿权价值评估中,被评估的矿山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采用当地的平均销售价格,该价格通常是由评估基准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内的平均销售价格、采用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来确定。用该方法确定产品的售价是很合理的,但是前期投资、折现率及投资回报率等参数对评估值已经产生了影响,前期的不合理参数使得评估值增加,因此,企业在选择售价过程中会使取值偏低,售价偏低进而可以降低评估值,矿权的评估价值会比真实价值偏低,否则企业将无法承受评估资产的高价,支付更高的资金。(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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