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限制的利弊分析
2016-10-17周翔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8期
周翔
2015年6月份,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实施了《常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之前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才能申请办理的限制,职工只需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得到进一步放宽。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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