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碳交易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2016-10-17李丽红杨博文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3期
李丽红 杨博文
区域性碳交易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李丽红杨博文
内容提要:碳减排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而碳排放权交易是碳减排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已经开展区域性碳交易,不过各地方立法相差悬殊,使区域性碳交易不能正常运行。借鉴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区域性碳交易立法机制,我国可以通过府际横向合作,构建区域性碳交易立法协调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共同执法,将区域性碳交易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为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碳交易区域性碳减排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联动监管
在2015年国际巴黎气候峰会召开之际,中国、欧盟达成了《中欧气候变化共同声明》,双方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达成共识。碳减排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首要任务,我国在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将CO2排放量降低3.1%以上。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碳减排的主要手段,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减排,降低企业成本,而且可以治理区域内的环境问题。但是,在我国各地的碳交易立法相差悬殊的背景下,区域性碳减排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可以通过府际合作协同立法模式,在宪法基础指导下,构建碳交易府际立法协调机制,保障区域性碳交易有效开展,提升区域法治环境。
一、区域性碳交易府际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的理论依据
1.区域性碳交易立法的理论基础
碳排放权交易(即碳交易)是将CO2排放权利作为标的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准用益物权来看待(王明远,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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