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立法理念矫正与法律进路※
2016-10-17闫夏秋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4期
闫夏秋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立法理念矫正与法律进路※
闫夏秋
内容提要: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维护金融安全,对合格投资者存在准入门槛、投资人数等诸多限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羁绊,不利于金融效率的实现。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政府和市场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博弈中倾向于选择前者。因此,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是金融效率优先,兼顾金融安全。在此理念下,可通过差异化准入制度、投资限额和冷静期制度来衡平股权众筹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实现“制度均衡”。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非法集资冷静期
在金融制度制定过程中,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冲突一直存在,股权众筹市场也不例外。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如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成为管制股权众筹发展的一把利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点。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应是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社会性”特点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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