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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探析

2016-10-13韩爽苗绘

理论观察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生态文明依法治国

韩爽 苗绘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同时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因此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如果想要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则需要借助于法治的手段,这点在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更是如此。

[关键词]依法治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9 — 0016 — 02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十八大报告在第八部分的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1〕“先破坏、在修复”这种传统理念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便会需要很长的恢复期,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是单纯的从时间成本来讲,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都将是一种漫长的等待。而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预先做出规定,作为一种事先预防的手段。基本原则是法治的精髓体现,制定系统而全面的法律规则,首要任务是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法治体系内,必然要坚持相应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有的学者又称之为“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三同步、三效益原则”〔2〕。指的是要以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利用作为生态主体发展的前提,避免对生存环境与资源造成压力。旨在形成一种人、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存的模式。该原则的精神实质为不但要摒弃“人类主宰自然”的错误理念,而且要抵制所谓“零增长论”的极端言论。倡导人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这种理念并非是个人意义上的,而是主张将经济建设的规划、社会稳步的前进、人口基数的扩大与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关系,逐渐实现各方主体的全面发展。

作为法律基本原则,是相关领域立法至始至终都要遵守的一种理念。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又可分为最基本原则与一般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领域,将各个原则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最基本原则最合适不过。至于其他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也是对可持续发展精神的落实。尽管在我们国家以往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过相关法律,彰显了该原则的内涵。由于我国的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态系统的保护在我国便显得尤为迫切,针对该原则有必要在法治的层面上予以更深入的强调,《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将该原则入宪,无疑显示该原则的重要地位,具体的贯彻和落实便由相关部门法完成。

(二)种际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在很多部门法中都将此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内,更有必要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人类与其他生命体间、同代人间及当代人和下代人间都应体现此原则。

种际公正,实质上主张人和其他生命体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地位,而是一种公平公正的状态。提醒人类不应该以“主人的姿态”对待其他物种,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只有做到种际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种际公正理论并不是空理论,不但赋予了生态文明精神支撑,还予以立法肯定。早些年很多国家以牺牲生态平衡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长久下来,恶果逐渐显现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兴起了旨在保护其他物种立法热潮。比较典型的为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此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则进一步指明,不同的生命体,都有其独特性,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以人们的思想标准去判断其它生命的价值。笔者认为,朴素的自然法学思想应该在生态领域有所突出,强调道德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尊重其他生命形式,实现和谐的相处模式。

(三)代际公平原则

代际公平原则,主张在不同时代主体间要公平的享有生态系统所给予的权利,同时也要肩负一定的义务。关于代际公平理念要追溯至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言的主旨思想可以总结为:为了千秋万代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应该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任务。《宣言》规定的目标应与和平、经济与社会发展一同完成。1992年,代际公平原则是地球峰会的主要议题,会议后取得了进一步的普及。在判例法国家,通常都以判例的形式予以肯定。

(四)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是现今世界上生态立法的大趋势。主要围绕经济发展与生态系统二者之间如何权衡的关系问题上。依据此原则,明确将生态优先放在了突出位置,并以此准则来调整生态社会关系。为顺应时代立法的趋势,在我们国家确立生态优位原则显得十分必要。但依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环境基本法虽以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实施效果很难让人满意,因为在我国经济优先的理念已经在一部分心里根深蒂固的,想要做到这点的改变还需要一段时间。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实质上包含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之间的协调、权衡思想。固然是需要协调,但仅注意协调是不够的。法律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往往生态优先就会让位于经济的发展。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途径

(一)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生态保护离不开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具有高度的同步性。”〔3〕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生态保护法律部门,现行的相关法律渊源主要零散的表现在与自然环境、资源保护等法律中,这远远不能够完全满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急切性。随着社会不断的变迁,发展至今天的生态文明阶段,历史上的法律规定早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在这样的时代环境下,“生态法”应运而生。

在我国,“生态法”一词是并不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一些学者通过介绍俄罗斯生态法的发展状况将“生态法”引入了我国。我国在“生态法”领域中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环境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采用“生态法”这一名称。但是随着法学界对生态法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生态法这一概念更具有准确性,欲以此来取代现有“环境法”这一名称。笔者认为,生态法的提法更具有全面性,赞同生态法相关提法,并把生态法或生态保护法作为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系统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态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整个生态系统中的组成因子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注重生态价值,以生态规律为核心形成统一的生态法律原则。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

(二)加强执法,提高生态治理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执法与司法,是实现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只有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所谓执法,一般情况下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将法律付诸实践的活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

根据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的特点及我国自身的生态问题,这决定了我国在生态保护与文明建设中起核心作用的将是行政执法系统。这并不是对司法的一种变相否定,而是在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将二者进行比较。显然,执法较为经济且高效。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同样需要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进行主导式开展工作。因为,我国地域幅员辽阔,自然环境颇为复杂,生态问题因地域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性,在具体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与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的管理、协调等功能就越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生态保护法律的实际运用也特别需要发挥好政府机关的执法职能。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司法权,处理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等诉讼案件,为生态保护构筑起最后的保护防线,是我国生态保护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建立健全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组织体系。由于现实生活中资源危机、环境恶化问题的紧迫,生态严重失衡,这些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资源的争夺等问题,让人类的矛盾呈现递增的趋势、且愈发的突出。在现今社会,关于生态环境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必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执法及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生态环境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学科之间的专业性、综合性。此外,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主体数量也较大,在这个角度来讲,也大大增加协调解决的难度。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可以像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专门解决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一样,设立一个专门组织处理生态案件,这样能更加提高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质量”。〔4〕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生态法律保护监督力度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一般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查和督导。法律监督在我们国家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是实施依法治国,逐渐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若一国缺少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主体与制度,便不会有法治。应健立生态资源行政许可制度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进绿色问责制。

健全生态资源的行政许可制度。首先,在行政许可中应当坚决贯彻公开原则,确定审批的听证程序,确保审批行为的公开性与程序性。其次,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当中,针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涉及调整事项的有效性、效益性、公平性、保护社会总体利益的优先性作出评价,对即将实施的或者已经获批的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进行多方面的效益评估,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的建设项目甚至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长远发展规划中涉及环境资源的开采或者利用的行政许可,为从根源上避免或减少环境资源问题出现,我们更要清醒的认识到科学评价的重要性。以免在以后发展过程中面临更大的代价。

实现生态保护的法律监督就要求各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涉及主体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各政党以及社会媒体。各主体地位不同、角色不同,在发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彼此间相互配合必将有力的促进法律监督的实现。同时,应“从我国的现实出发,我们必须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两个基本方面入手实施对生态意识的培养”。〔5〕

三、结语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我国生态困境的实际,提出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战略。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升华的必然结果。同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战略的提出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的深入理解,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生态文明建设从提出到付诸实践,充分体现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对社会主义事业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对执政兴国理念的持续创新。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理念也理应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当下依法治国理念盛行,逐步展开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的提出不但是生态文明建设依法进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依法推行的保障。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6.

〔2〕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00:32-46.

〔3〕陈文.论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共建背景下的生态保护立法模式〔J〕.河北法学,2013,(11):44-50.

〔4〕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3,(03):25

〔5〕姚贝.生态文明与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04):23.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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