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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的所得税费用处理

2016-10-11叶小五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企业

叶小五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收到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财务人员应当注意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问题。

一、财政补助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为便于分析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按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不同可以归纳为:

(一)取得时直接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其取得时直接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其取得时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财政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等规定,应计入应税收入。但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该文件同时强调: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补助,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财政补助的所得税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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