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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6-10-08刘青

机构与行政 2016年8期

刘青

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地方陆续开展了跨领域综合执法试点,进行了有益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

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等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开展试点,开始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第二轮探索。为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2003年2月,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文,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做了安排。2015年,中央编办确定在全国138个试点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要求试点地区在继续推进减少执法层级、明确各级政府执法职责的同时,重点从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有效方式、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推进试点改革。

各地各部门综合执法改革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乡镇区域综合执法。从形式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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