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证明中的逻辑和经验*
2016-09-29纵博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经验
纵 博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一、对诉讼证明中逻辑和经验的误解及质疑
2010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细化标准中,第5项规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第33条关于间接证据证明有罪的标准中,第5项规定:“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解释首次将“逻辑和经验”纳入诉讼证明的要求。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也对间接证据定罪的要求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实际上,在民事诉讼领域,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就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对法官在诉讼证明中应当运用逻辑和经验提出了明确要求。
然而,诉讼证明中逻辑和经验究竟是指什么?逻辑和经验发挥何种作用?如何发挥作用?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并且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存在很多误解。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逻辑和经验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1]。但是对于如何发挥限制作用,却探讨不够深入,以至于对逻辑和经验在证明过程的具体作用存在很多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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